《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扩大小微企业的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三条
小利润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1)对于审计收取的微薄利润,如果前一个纳税年度符合微薄利润的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少于100,000元(含100,000元),则本年度为实际利润企业所得税缴纳时,如果在预付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10万元,可以享受中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半税政策;今年采用上一年如果应税收入的季度(或每月)平均金额是预付企业所得税,则可以享受小型和盈利性企业的优惠政策。
(2)对于以固定比例征税的微薄利润,如果前一个纳税年度符合微薄利润的条件,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人民币100,000元(含100,000元),则适用企业所得税。已预付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如果超过10万元,您将无法享受半税减免政策。
按固定金额征税的小型获利企业应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原来的措施收取,并相应调整金额。
(3)今年新成立的小型盈利性小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如果超过十万元,应该停止享受半税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