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公司的年度应税所得上限从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年度应税所得不足50万元(含50元)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盈利企业,其收入的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
根据小微企业的规定,如果应纳税所得额少于50万元,如50万元,则应纳税额为50×50%×20%= 5万元。
如果应税收入为60万元,则应纳税额为60×20%= 120,000元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对符合条件的小规模,营利性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应税收入为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人民币)的小型且盈利的企业,其收入将减至应税收入的50%。所得金额应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此微薄的微利公司要以20%税率的一半缴纳公司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的季度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1号公告),表中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因此,小型和营利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减半是基于应税收入金额按15%计算。
应税金额=应税收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