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减少50%,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0%。
依据:财税[2011] 11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符合条件的小型盈利企业将被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的应税收入不超过300,000
小型和低利润的公司所得税激励措施是备案的税收激励措施。简化手续后,纳税人可以在制定预付款申报单时根据规定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自行申报。但是,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结算和缴纳时,应将有关信息报告给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为了支持小型低利润企业的发展并充分发挥小型低利润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和增加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第1款规定:合格的小型低利润企业,将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20%。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第34号)进一步规定了针对小型低利润企业的优惠政策: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000元(含1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盈利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减少50%。以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