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资的管理模式和规模,出资比例和形式;
首先,利用台湾的发展方式来避税
这种方法可以用来将利息收入从营业收入和股息收入中转换出来,在性质上可以相互转换,公司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合适的经营方式根据实际需要减轻税收负担。
范例:甲公司打算投资200万元与乙公司合作开发商业和住宅建筑项目。公司A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与公司B合作:
1甲公司投资200万元与乙合作开发商业及民用住宅,
2甲公司可通过银行向乙公司贷款200万元参与商业及民用住宅的发展
公司A可以通过投资和持股方式参与商业和住宅建筑物
的开发。假设甲公司将在一年后退出商业和住宅开发项目,并且甲公司协商了40万元人民币的现金。
选项1:合作开发
A公司与B公司合作开发了商业和住宅楼。一年后,收入为40万元。该收入根据税法分配为项目收入。收入不分担任何费用。当公司分配40万元时,相当于公司共同开发并转让给乙公司的部分商业和住宅用房。转让价格为240万元。转让收入要缴纳营业税和房地产销售附加费,以及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所得税后跟收入。
选项2;贷款资金
如果A公司通过银行向B公司贷款200万元,则利率为5%。一年后,甲公司也收回了40万元,作为利息收入支付。营业税和附加费,所得税后跟收入。
选项3;投资股票,在商业大楼建成并出售后返还股利。
由于两家公司A和B的税率相同,因此无需补充公司的40万元税后利润,即,公司A的经济收益为40万元。
计划结果;
从以上比较中可以看出,从节税的角度来看,这三个选项是最好的。也就是说,甲公司将投资200万元作为投资,不需要补充返还的40万税后利润,这将成为甲公司的实际经济效益。
其次,使用避免税收的股权转让方法
;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海滨城市开发五星级餐厅,卖给外国投资者,开发成本18亿元,标价281亿元,按规定,该业务应缴纳城市营业税维修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约1.77亿元(计算过程)
规划分析;
房地产开发公司您可以先投资建立子公司“ Some Hotel”。在酒店的固定资产完成后,再将全部酒店股权转让给外国投资者,可以免征上述税款。具体操作过程如下:
一步;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控股子公司“ Some Hotel”,某家酒店具有独立的法人身份会计。
第二部分;某酒店的固定资产建设,相关的建设资金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付款处理
第三部分;固定资产完成后,房地产公司将拥有该大酒店的所有股权转让给外国投资者,房地产公司将收回该股权的转让价款和该酒店的所有债权。
经过上述规划,尽管股权转让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这部分所得税原本需要为房地产开发收入缴纳,但股权转让业务不缴纳营业税和城市建设税。 ,教育附加费和土地增值税,从而减少了房地产转让的巨额税款。
三,利用合同规定的装修费用合理避税
举例:某开发公司进行促销,优惠给客户给客户装修费用,一套高档住宅1平方米10000元,面积100平方英尺价格为100万元,开发商与客户签订合同,为客户免除装修费税款1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37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其他法律手段将其房地产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第38条以下房地产不可以转让:
(1)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人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的条件;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已裁定并决定以其他形式封闭或限制房地产权;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4)未经其他共同所有人书面同意共享房地产;
(5)所有权存在争议;
(6)未经合法注册以获得所有权证书;
(7)其他禁止转让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转让房地产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按照土地出让金缴纳的。转让合同,并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根据转让合同进行的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筑项目,占开发总投资的25%以上,属于土地开发,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如果房屋在转让房地产时已经完工,则还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五十五条住宅的租赁应遵守该国人民政府和房屋所在地城市的租赁政策。出租房屋进行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由租赁各方协商租金和其他租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章销售合同
第一百三十条销售合同是将卖方的标的物出售给买方以及买方付出代价。合同。
第131条根据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销售合同的内容可以包括包装方法,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法,合同文本以及合同的效力。合同。 。
第132条出售的标的物应属于卖方,或卖方有权处置。
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标的,应符合其规定。
第133条主题的所有权应自主题交付之日起转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协议。
第134条当事人可以在销售合同中规定买方未履行价格或其他义务的支付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卖方。
第135条卖方应履行义务,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或交付提取标的物的文件以及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
第136条卖方应根据协议或交易习惯,将标的物以外的有关文件和材料交付买方。
第137条如果出售了诸如知识产权之类的计算机软件的标的物,则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将不属于买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当事人同意。
第138条卖方应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在约定的交货期,卖方可以在交货期内的任何时间交货。
第139条如果当事人不同意主题的交付期限或协议不明确,则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第140条标的物在合同订立之前归买方所有,合同在交货时生效。
第141条卖方应在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如果当事各方尚未就交货地点达成协议或协议不明确,而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未确定,则应适用以下规定:
(1)如果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卖方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再交付给买方。
(2)无需运输标的物,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个地方,卖方应将标的物在该地方交付;如果主题不光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