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政策不能在2014年用于结算和清算。只能在2016年在2015年用于结算和清算。当前的结算方式也是2014年,而不是2015年。2014年,应税收入低于100,000的单位适用优惠收入额,应税收入的一半减半,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规模,营利性企业,无论采用审计征税方式还是经批准的征税方式,年应税所得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享受应纳税所得额中包括收入减少额的50%,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按20%的税率计算。 2.符合要求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在预缴,年度结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您可以享受半税政策。3.符合条件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应按季度统一预缴企业所得税。(四)企业按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享受半税政策:五,企业在年度结算和结帐期间不符合小,营利性企业要求的,提前享受半税政策。付款,他们应该弥补交税。6.根据本公告的规定,小型和营利性企业应在2018年第一季度享受免征半税政策的企业所得税预付款,并将其从企业中扣除以下季度应缴纳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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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和微型企业有哪些优惠税收政策
(1)营业税
1.《关于部分免征微小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 52号)规定,自8月起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2013年1月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0,000的企业或非企业单位,暂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单位,暂时免征营业税。
2.《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71号文)规定,为进一步增加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在20,000元(含)至30,000元之间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营业税3万元的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3.《关于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57号公告)进一步阐明:
(1)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0元(含)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根据财税[2014] 71号文件,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和具有季度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其季度销售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2)兼营营业税项目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应将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项目的销售额分别核算,每月销售额不超过30,000元(如果每月纳税额为人民币9万元,则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0000元(季节性应交90000元)的,免征营业税。
(3)如果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0,000元(每季度支付90,000元),则当前的增值税发票(包括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发行收缴所有特殊发票或按规定开具特殊红色发票后,可以将已缴税款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2)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第1款规定,对合格的小型盈利企业应按20%的减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关于小微企业的优惠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34号)规定,自1月1日起,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 ,2015年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下的小规模盈利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减少50%,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低收入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 99号)规定,自10月1日起,2015年至2017年12月31日当日,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其所得减至应纳税所得额的50%,并按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
以上指定的小型获利企业,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收入,是根据2015年10月1日以后的营业月数与2015年营业月数之比计算得出的。
4.关于实施和进一步扩大中小微企业半收入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61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实施小型和盈利性企业的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小规模营利性企业,不论采用审计征集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规模,营利性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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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扩大了对小微企业的优惠范围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34号)规定: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度应纳税额收入在十万元以下(含十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收入减为应税所得的50%,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 [2015]第34号:自2015年以来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其所得分别减少50%和20%缴纳企业所得税。
2.促销期被推迟一年
财税〔2014〕34号)实施细则:促销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财税〔2015〕第34条:优惠期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3.判断小型低利润企业的相关指标或标准已发生变化
财税〔2015〕34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1款和第2款所述的雇员人数,包括已建立劳动的雇员人数。与企业的关系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工人数。员工人数和总资产应根据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由此,财税[2015] 34号公告仅是财税[2009] 69号第7条。将根据全年企业每月平均值确定员工人数和总资产的规定更改为全年企业季度平均值。具体计算公式为:
季度平均值=(季节的初始值+季节的最终值)÷2
全年的季度平均值=全年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中开业或终止业务活动,应将实际业务期间用作纳税年度,以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但是,对于上述判断指标或标准,必须注意三点:首先,注意判断小型和营利性企业员工人数的范围,仅指具有以下条件的员工人数: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接受企业派遣劳务的人数。和;其次,上述用于评价小型低利润企业的指标或标准必须同时可用;第三,公司不能为了满足相关指标或标准而故意调整与指标或标准相关的数据或信息,也不能伪造相关指标或标准如果不可能故意降低应税收入,雇员人数和总资产,以防止不必要的与税收有关的风险。
4预付款政策已发生变化,无法判断其是否可以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减半扩大有关问题的公告》。面向中小微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度第17号)规定,根据今年的生产经营情况,预计企业今年将符合小微企业的条件,并享受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当他们在几个季度和几个月内缴纳企业所得税时。5填写新的预付款申报表
自2015年7月1日起,新的公司所得税预付款申报表将打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预缴税款申报表(2015年版)的报告》及其他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号: (2015年3月31日),于2015年出版年度版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预付款纳税申报表等报表,为方便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预缴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增加《小微利企业判断》和《“四个指标”等列。
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低收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相关政策。为了解决具体的经营管理问题,3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微利企业减少企业所得税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一半”,并针对具体的收款和管理问题制定了详细的法规。此次出台的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是将小企业和小企业的减半税标准从年应税所得从不足10万元扩大到不足20万元。优惠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