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和微型企业的月收入低于2万元,这不是直接免征企业所得税,而是有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营利企业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接受审计,定额征税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应缴纳公司符合当年小型盈利性企业的要求,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十万元(含十万元)的,按本年度的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10万元如果您是,则可以享受小型和低利润的公司所得税减半税收的优惠政策。
因此,如果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实际利润不超过人民币100,000元,则应按实际利润的50%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应为20%。实际上,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10%。
引入超额累进计算方法,增加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在政策调整前,将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一百万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减为应纳税所得额的50%,并以20%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实际的税负是10%。此调整引入了过多的累进税计算方法。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分为两部分。一是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一百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减为应纳税所得额25%,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二是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税率部分应税收入减少50%,企业所得税以20%的税率计算和支付。实际税负为10%。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包容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