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扣除额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除企业工资,工资及职工薪酬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企业实施条例》的第三条包括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规定的其他职工福利费用包括丧葬补贴,养老金,安置费,家庭旅行费用等。
因此,公司和死者的家庭成员因工作而死亡的赔偿可以用作企业雇员福利费,该费用在根据法规计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
企业因工伤致死的,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给予赔偿,但该数额应在合理的标准范围内。其余的未被批准。支付相关费用需要法院或劳动人事部门发布的有关判决书或调解材料经真实性和权威性验证(以金额标准范围为准)。企业所得税法的税前扣除要求是“与生产相关的实际业务的实际发生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会计科目为“雇员薪金-雇员福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支出,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4%。部分允许扣除。
请参阅。
领取一次性死亡抚恤金不需要征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以下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第四段规定了福利费,退休金和救济金。
以下收入属于免税福利费范围:
(7)养恤金和救济金(指民政部门向生活困难者支付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8)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偿免征个人所得税。
(9)军事人员的过户费和复员费免收个人所得税。
扩展配置文件:
税收分类:
1.营业税: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车辆购置税等;
2.所得税:
公司所得税,外资和外国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3.资源税:
资源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
4.财产税:
房地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等;
5.行为税:
印花税,车辆和船舶税,城市维护和建筑税等;
6.其他税项:
农林特殊产品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
如果经济补偿金或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单位所在城市上一年雇员平均年薪的3倍,则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经济补偿金或补偿金总额超过上年职工平均年薪的三倍的,超出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解除劳资关系的个人和雇主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关于免除个人和雇主因解除劳动关系而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2001]第57号,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单独计划的市,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企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在为解散个人提供一次性补偿与雇主的劳资关系所得税免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首先,由于与雇主的劳资关系终止,个人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雇主支付的经济补偿,生活津贴和其他补贴)
,其收入少于本地雇员上一年平均工资的三倍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终止劳动合同获得经济补偿的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计算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额。
2.个人获得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比例实际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政府可以根据一次性补偿收入计算。扣除个人所得税。
3.企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宣布破产,企业雇员从破产企业获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该通知将从2001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前项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以前发生但尚未征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O O 9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向个人征收经济补偿金的通知
国税发〔1999〕178号。
最近已联系一些地区,要求对在重组,重组或降低员工效率期间向被解雇的员工支付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作出澄清。经过研究,其规定如下:
1.因劳动合同解除而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的个人,应按“工资收入和薪金收入”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
其次,考虑到个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巨大,被解雇的人在一段时间内可能没有固定收入,因此,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被一个人视为一次获得几个月的薪水和薪金收入,并在一定时期内平均。具体的平均方法是:将个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企业在企业的工作年限,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和薪金收入,并按照纳税所得额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法的规定。企业中个人工作的年数是根据实际工作年数计算的,超过12年的计算为12年。
3.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一次性个人经济补偿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在付款时由付款单位代扣,并在随后的7天内支付给国库月。
第四,在计税时应扣除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
5.如果个人重新雇用并在劳动合同终止后被雇用,则支付给个人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将不再与重新雇用和工资和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6.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如果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的规定不符,应执行本通知。
1999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