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3)在中国设有机构和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得与股本和场所实际相关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红利;
(4)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指的国债利息收入,是指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企业的利息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述的合资格居民企业之间的股利,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而获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所指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股利,不包括居民企业连续购买的公开发行和上市流通的股票,且发行数量少于12几个月。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
第26条第(4)款中提及的合格非营利组织是指还满足以下条件的组织:
(1)依法执行非营利组织的注册程序;
(2)从事公益或非牟利活动;
(3)除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支出外,所有获得的收入均用于公司章程注册或批准的公益或非营利性组织;
(4)该财产及其果实不用于分配;
(V)根据注册确认书或公司章程,取消后该组织的剩余财产应用于公益或非营利目的,或以与该组织相同的性质和目的转移给该组织注册管理机构的组织,以及社会公告
(6)被投资方对在组织中投资的财产不拥有或享有任何财产权;
(7)员工的工资和福利支出应控制在规定的比例之内,并且组织的财产应以固定状态分配。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识别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所述的合格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从事营利活动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和税务机关还有其他除非特别说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收入;
(2)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收益;
(3)从事符合要求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收入;
(4)来自合格技术转让的收入;
(5)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可以免除或减少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
(1)来自以下项目的企业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种植蔬菜,谷物,土豆,油料种子,豆类,棉花,大麻,糖,水果,坚果;
2.培育新的农作物品种;
3.中药材的种植;
4.森林栽培和种植;
5.牲畜和家禽育种;
6.收集林产品;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药,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运行与维护等,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服务项目
8.海洋捕鱼。
(2)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应按企业所得税的一半缴纳:
1.种植花卉,茶和其他饮料作物以及香料作物;
2.海洋水产养殖和内陆水产养殖。
从事受国家限制和禁止开发的项目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所指的国家支持的公共关键基础设施项目,是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和公路基建项目,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工程。这里的电是指核能,风能,水能,海洋能,太阳能,地热能,不包括火力发电。
前款规定的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经营收入,从该项目取得的纳税年度的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一生产经营收入。从第四年到第六年,公司所得税减半。
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项目以供自用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优惠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所述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废物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告和实施。
从事前款规定的合格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企业的收入,从首次生产的纳税年度的第一年到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营业收入企业所得税将从四年减半至第六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减免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是指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收入在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范围内。纳税年度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500万元以上的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半。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要求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将被减免20%的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优先支持的高科技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15%。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指的小型且有利可图的企业,是指在该国从事非限制性和禁止性行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给予优先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时间: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
(2)研究与开发费用在销售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规定比例;
(3)高科技产品(服务)收入在企业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规定的比例;
(4)科技人员在企业从业人员总数中的比例不得低于规定的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协商制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产生的研发费用;
(2)为国家鼓励安置残疾人和其他就业者而支付的工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第(1)款所指的研发费用的额外抵扣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产品而产生的研发费用。新流程。如果计入当期损益,则按规定扣除实际研发费用的百分之五十。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第(2)款的规定,企业为安置残疾人而支付的工资额外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并扣除向残疾人雇员支付的工资这一事实。在此基础上,将扣除支付给残疾雇员的工资的100%。残疾人的适用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从事风险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可以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所述的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是指风险投资企业通过股权投资向一家非上市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投资超过2年。从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持有的两年股权的70%;如果扣除额在当年不足,则可以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2条如果由于技术进步和其他原因需要加速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则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缩短折旧年限。可以采用加速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第32条所述的可用于缩短折旧期限或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固定资产具有更快的产品更换速度;
(2)全年处于强烈振动和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如果采用缩短折旧期限的方法,则最低折旧期限应不少于本条例第60条规定的折旧期限的60%;如果采用加速折旧法,则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计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3条在计算时,可以扣除企业从综合利用资源和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产品中获得的收入应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收入抵扣”是指企业以“企业所得税优惠综合利用”中规定的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国为没有限制和禁止,并且符合国家和行业从标准产品获得的收入减少到总收入的90%。
前款所指原材料在生产资料中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标准。
企业所得税减免
1.降低低利润企业的税收。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企业,按18%的税率暂减所得税;年应税所得在10万元及3万元以下的企业,税率暂减27%征收所得税。(〔94〕财税字第9号)
2.高科技企业豁免。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园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自生产之日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94〕财税字1号)
3.农业技术服务和劳工服务免税。用于农村农业技术推广站,植物保护站,水管理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生站,种子站,农业机械站,气象站和农民技术协会二,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单位提供的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94〕财税字1号)
4.技术服务收入免税。转让技术成果,技术培训,咨询,服务以及与各行业服务的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包而获得的技术服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94〕财税字1号)
5.新建企业的救济。交通,邮电业新设立的企业或事业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免一半所得税。(〔94〕财税字1号)
6.救济新的第三产业企业。新成立的公用事业,商业,物资,对外贸易,旅游,仓储,居民服务,餐饮,文化,教育和卫生事业的企业或业务单位,自开业之日起一年内免征所得税。(〔94〕财税字1号)
7.新建企业免税。自开业之日起,从事咨询,信息和技术服务的新设立企业或业务单位免征所得税,为期1至2年。(〔94〕财税字1号)
8.新建劳动服务企业的救济。新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失业人数超过职工总数的60%的,免征所得税3年;豁免期过后,如果新安置的失业人员占企业原雇员总数的30%以上,则减少2年半所得税。(〔94〕财税字1号)
8.减少和免除新建企业的资源综合利用。新设立的处理其他企业废弃资源使用的企业,可以减免一年所得税。(〔94〕财税字1号)
9.三家废物利用企业免税。企业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废物为主要原料,属于《综合资源利用目录》中资源的产品所得免征所得税。自启用之日起5年。(〔94〕财税字1号)
10.资源的综合利用是免税的。企业以企业外部的散装煤石,矿渣和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该业务的收入将免征5年的所得税。(〔94〕财税字1号)
11.技术转让免税。年度净收入低于30万元的具有技术转让,有关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收入的企业,暂免征所得税。(〔94〕财税字1号)
12.农场免税。从事生产经营的农场收入暂时免征所得税。(〔94〕财税字1号)
13.救济福利企业。民政部门经营的福利工厂和街道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如果盲人,聋哑人,肢体残疾的“四残”人员占生产的35%以上,则暂免征所得税。如果安置“四名残疾人”的人数占生产人员总数的10%以上,但未达到35%,则所得税减半。(〔94〕财税字1号)
14.救灾。风,火,水,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企业可以减免1年所得税。(〔94〕财税字1号)
15.非营业单位的收入免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私营非企业单位的下列收入项目免征所得税:(财税字[1997] 75号)
(1)财政拨款;
(2)包括在财政管理中的政府资金,资金和额外收入;
(3)财务管理中包含的行政费用;
(4)未经批准未转入特别财务帐户的预算外资金;
(5)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获得的特殊补贴收入;
(6)从其所属的独立会计单位的税后利润中获得的收入;
(7)社会组织获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8)社会组织按照规定收取的费用;
(9)各行各业的捐赠收入;
(10)国务院批准的其他项目。
16.农业基本加工收入免税。从事种植,育种,农林产品,渔业初级加工的国有农业出口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财税资(1997)49号)
32.转换后的科研机构免税。原国家经贸委下属的242家科研机构和134家科研机构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部等11个部门以及已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和科研机构机构自改制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3〕137号)。
33.重新安置下岗工人的税收政策。
(1)加工企业和商业型企业(广告,住房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及具有街头性质的小型企业单位在新增加的岗位上当年持有“再就业偏好证书”的新聘人员,签订了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配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变动20%。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地区实际情况确定该范围内的具体配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记录。
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减税额,应从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中扣除。如果当年的扣除额不足,则不得结转到下一年采用。
对于在2005年底之前获得批准享受再就业税减免政策的企业,他们将继续以原来的优惠方式享受减税和免税政策,直到该期限结束。
(2)对于持有“重新就业偏好证书”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人(建筑,娱乐和房地产销售,土地使用权转让,广告,房屋代理,桑拿浴室,按摩,网吧,氧吧)),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的上限,扣除当年实际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年度应纳税额小于上述扣除限额的纳税人,应按照实际缴纳的税款缴纳;大于上述扣除限额的,应按上述扣除限额缴纳。
自2006年1月1日起,按照上述政策和法规执行在2005年底之前获准享受再就业税减免的自雇人士。优惠法规将停止。
(3)对于大中型国有企业,通过主,辅产业的分离和辅业的结构调整,由企业的剩余人员建立的经济实体(金融保险,邮政和保险)电信,娱乐,房地产销售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服务业企业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气吧除外,但从事建筑业建筑工程总承包的除外),符合以下条件的,由有关部门批准,税务机关会对其进行审查,并在3年内免征公司所得税。
一个。使用原企业的非主营业务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B。独立核算,明确产权,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C。吸收原企业剩余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含30%),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收原企业剩余人员达到企业员工总数的70%以上(包括70%);
D。与搬迁的员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4)本通知所称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b。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时要安置的人员; C。由国有企业经营的集体企业(即工厂经营的大型集体企业)的下岗工人; d。市区其他已登记的失业人员,他们享有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已经失业了一年以上。
(5)国有企业在本公告中经营的集体企业(即大型工厂拥有的集体企业)是指1970年代和19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的用于安置知识青年的集体企业。以在国有企业职工子女中就业为目的,主要为所在国的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为集体企业。
大型工厂集体企业的下岗工人包括在混合国有企业中工作的集体企业的下岗工人。对于关闭大型工厂独资企业特别困难或需要依法重新安置的人员,合格区域也可以包含在“再就业优惠证书”的颁发范围内。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本通知中提及的服务型企业是指按照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项规定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
(6)上述优惠政策的批准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在2008年底之前尚未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继续享受,直到3年期满为止。如果先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则以本通知为准。如果企业同时采用本通知中规定的优惠政策和其他优惠政策来支持就业,则企业可以选择采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计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 1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