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应该支付国家税。自2009年以来,分类标准已更改,以根据企业的主营业务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归属。根据新规定,您应该在当地税收中,但是您是在2007年建立的,并且旧法律法规是国家税。
答: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储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25号),自1月1日起,2011年至2015年12月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于31日对年末的担保负债作出不超过担保负债余额1%的担保准备金,并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上年同期计提的担保补偿准备金余额变成当期收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比例计提应计未到期的负债准备金,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按上年同期结转未到期负债准备金余额当前收入。根据财税[2012] 25号文件,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条)部委命令(2010年第3号)金融担保机构监管部门签发的有关规定和营业执照; (2)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新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占新增担保业务总收入的70%。以上(以上收入不包括信用等级,咨询,培训和其他收入);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年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4)其他条件。
信用担保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摘要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以按年末担保负债余额的1%以下的比例计提担保赔款,并在扣除前扣除。公司所得税。(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以按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负债,并扣除企业所得税。未到期的负债准备金,按照年度担保费收入的差额计提,超过年度担保费收入50%的部分,转为当期收益。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补偿损失,应用于抵销担保补偿的税前扣除额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金。扣除不足实际上是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的。。(《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027号))4.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国家试点范围内的再担保机构,地方政府已确定其担保业务的收入将免征三年营业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国家试点范围内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是指经国家经贸委审查批准的,纳入国家中小企业的单位。信用担保制度,并按照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收取担保业务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组织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