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表明您仍然需要改进税收政策。
季度所得税未减免。只有在结算年度结算后,您才能享受减免。
财税[2009] 69号文件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规模营利性企业,应适用于具有应纳税所得额核算条件的企业。与《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没有具备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前提下,不对小型,营利性企业适用适用税率。
一两个可以确定:
1.小型获利企业无法享受折扣;
2.可以享受非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其次,对于其他好处有两种看法:
1.正方形:国税发[2000] 38号文第16条规定:“纳税人采用经批准的征收方式,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各种优惠政策”。国税发[2008] 30号第17条废除了该规定。从这个角度来看,实施批准的征收方式的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各种优惠政策。
2.相反的观点:已经批准了税收征收的纳税人通常是非标准帐户,无法准确地衡量收入,成本和支出。无法准确核算收入和成本的企业,如何确定是否应享有有什么折扣?因此,从立法精神上讲,不可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各种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