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上面回答的是理论上的。。但是,现在新公司一般有3个月的税收保护期。当您向税务局报告时,您的主管应告诉您。3个月后,不计收入。土地税一般是100,国家税是150。。。如果没有税,则不会报告。但是您必须报告最低金额。每个区域的最小数量应有所不同。成都就是这样。企业所得税每季度报告一次。。。
请记住采用
税法没有规定免征所得税的第一年。
《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第1款规定,合格的小型盈利企业应按20%的税率减免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2013年,相应年份小企业的应税所得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其所得减为应税所得的50%,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 34号)规定,2014年1月1日至12月2016年31日小企业的应税所得不超过十万元(含十万元)的,其所得减为应税所得的50%,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
(1)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型盈利性企业除了要在该国从事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外,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总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总资产不超过1000万元。
雇员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雇员人数与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工人人数之和。员工人数和总资产的指标是根据2014年以来的每月平均值确定的。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的月平均值=全年的月平均值之和÷12对于
年中开业或终止业务活动,上述相关指标应根据实际营业期确定为纳税年度。
(2)对于完成2014年季度公司所得税预付款声明的公司,原则上不会调整已完成的预付款声明。符合上述政策标准的企业可以享受小规模,营利性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预付的企业所得税可从以下季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结算时享受统一的计算和享受,及时填写退税申请文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3)利润微薄的小公司在预付款项中享有优惠政策,但如果年度结算和付款额超过规定标准,则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没有规定新注册的一般纳税人在五年内免征公司所得税,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他们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以下项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对支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优惠的企业所得税。
支持和支持的重点行业和项目是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号)中列出的行业和项目: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实施增值税即付即用政策的软件生产企业退还的税款,被企业用于研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被视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并且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2)确认中国的新软件生产企业后,从获利年度起的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将企业所得税减半年份。
(3)在国家规划和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当年不享受免税待遇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根据实际发生的金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软件生产企业的员工培训费用。
(5)如果企事业单位购买的软件符合确认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条件,则可以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缩短折旧或摊销期限,最短可以是2年。
(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被视为软件企业,并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7)可以通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折旧年限适当缩短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的生产设备,最短为3年。
(8)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生产线宽度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营业税期限超过15年,从从获利年度起,从第一年到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六年到第十年减免一半企业所得税。
(9)对于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0.8微米)以下集成电路产品的制造企业,在确认后从利润年度起免征第一年和第二年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一年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五年。
自获利年度以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政策的企业将不再重复本文的规定。
(十)自2010年底起,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和包装企业的投资者应直接向自己的企业投资,以增加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后获得的利润的注册资本,或开始作为资本。投资其他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和包装企业,其再投资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将按40%的税率退还。如果在再投资的5年内撤回投资,则应退还已退还的企业所得税。从2010年底开始,以国内外经济组织为投资者,以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为资本投资是在西部地区建立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包装企业或软件产品制造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返还企业所得税缴纳比例为80%。如果在再投资的5年内撤回投资,则应退还已返还的企业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3)在中国设有机构和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得与股本和场所实际相关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红利;
(4)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指的国债利息收入,是指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企业的利息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述的合资格居民企业之间的股利,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而获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所指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股利,不包括居民企业连续购买的公开发行和上市流通的股票,且发行数量少于12几个月。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
第26条第(4)款中提及的合格非营利组织是指还满足以下条件的组织:
(1)依法执行非营利组织的注册程序;
(2)从事公益或非牟利活动;
(3)除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支出外,所有获得的收入均用于公司章程注册或批准的公益或非营利性组织;
(4)该财产及其果实不用于分配;
(V)根据注册确认书或公司章程,取消后该组织的剩余财产应用于公益或非营利目的,或以与该组织相同的性质和目的转移给该组织注册管理机构的组织,以及社会公告
(6)被投资方对在组织中投资的财产不拥有或享有任何财产权;
(7)员工的工资和福利支出应控制在规定的比例之内,并且组织的财产应以固定状态分配。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识别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所述的合格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从事营利活动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和税务机关还有其他除非特别说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收入;
(2)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收益;
(3)从事符合要求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收入;
(4)来自合格技术转让的收入;
(5)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可以免除或减少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
(1)来自以下项目的企业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种植蔬菜,谷物,土豆,油料种子,豆类,棉花,大麻,糖,水果,坚果;
2.培育新的农作物品种;
3.中药材的种植;
4.森林栽培和种植;
5.牲畜和家禽育种;
6.收集林产品;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药,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运行与维护等,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服务项目
8.海洋捕鱼。
(2)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应按企业所得税的一半缴纳:
1.种植花卉,茶和其他饮料作物以及香料作物;
2.海洋水产养殖和内陆水产养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