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某些税收事项趋同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的规定,新税法并未明确开办(准备)办公费用作为长期递延费用。可以在开始营业的当年扣除一次,也可以根据新税法对长期递延费用的处理方式扣除,但是一旦选定,便无法更改。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在2009年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须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它由国家税务总局管理;须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您需要建立一个新的咨询公司。咨询公司属于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应向当地税务局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