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减少50%金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税率应为C 20%
引入超额累进计算方法,增加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在政策调整前,将年应税所得不超过一百万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减至应纳税所得额的50%,并按20%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实际的税负是10%。此调整引入了过多的累进税计算方法。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分为两部分。一是年应税收入不超过一百万应纳税所得额减为应纳税所得额的25%,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实际税负为5%;税率部分应税收入减少50%,企业所得税以20%的税率计算和支付。实际税负为10%。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包容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1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关于小型和盈利型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如下: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其所得负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二,本通知中的“小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和有关税收政策的小微利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28条,第28款第1款是指合格的小型和营利性企业,指的是国家的非限制和禁止产业,以及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总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30万元以上,员工人数不超过80人,总资产不超过1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