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生产性外资企业才能享受免征二三减税的优惠政策!
新成立的第三产业内资企业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一至两年。
税法没有规定免征所得税的第一年。
《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第1款规定,合格的小型盈利企业应按20%的税率减免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2013年,相应年份小企业的应税所得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其所得减为应税所得的50%,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 34号)规定,2014年1月1日至12月2016年31日小企业的应税所得不超过十万元(含十万元)的,其所得减为应税所得的50%,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
(1)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型盈利性企业除了要在该国从事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外,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总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总资产不超过1000万元。
雇员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雇员人数与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工人人数之和。员工人数和总资产的指标是根据2014年以来的每月平均值确定的。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的月平均值=全年的月平均值之和÷12对于
年中开业或终止业务活动,上述相关指标应根据实际营业期确定为纳税年度。
(2)对于完成2014年季度公司所得税预付款声明的公司,原则上不会调整已完成的预付款声明。符合上述政策标准的企业可以享受小规模,营利性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预付的企业所得税可从以下季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结算时享受统一的计算和享受,及时填写退税申请文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3)利润微薄的小公司在预付款项中享有优惠政策,但如果年度结算和付款额超过规定标准,则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