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超额累进计算方法,增加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在政策调整前,将年应税所得不超过一百万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减至应纳税所得额的50%,并按20%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实际的税负是10%。此调整引入了过多的累进税计算方法。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分为两部分。一是年应税收入不超过一百万应纳税所得额减为应纳税所得额的25%,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实际税负为5%;税率部分应税收入减少50%,企业所得税以20%的税率计算和支付。实际税负为10%。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包容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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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92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指的小型获利企业,是指在该国从事非限制和禁止产业的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第69号。《实施条例》第92条第(1)和(2)款所指的雇员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雇员人数企业拥有的劳务派遣工人总数;员工人数和总资产指数根据企业全年的月平均数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值)÷2
全年的月平均值=全年的月平均值之和÷12对于
年中开业或终止业务活动,应将实际营业期用作纳税年度以确定相关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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