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暂行规定》,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实征收和核实征收两种方式,其中核实征收分为核实应税所得率征收和固定征收。
为了对企业进行合理的核算,可以准确地计算收入和成本,纳税人按时履行纳税义务,并且按照规定保留帐簿的纳税人采用审计方法来核实收款方法,并预先-按月或按季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工资。
对于没有帐簿,或者无法同时准确计量收入和成本的纳税人,他们可以通过将收入或成本乘以一定的应税收入率来计算应纳税额。按月或按季度支付。
如果没有帐簿,就无法准确地计算收入和成本,而且税务机关已经批准了固定金额,而纳税人却要按时付款。
根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管理办法》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准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1)不必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来建立帐簿;
(2)应该建立但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建立的帐户;
(3)未经授权销毁帐簿或拒绝提供纳税材料;
(4)尽管已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费用数据,收入凭证和费用凭证不完整,难以检查帐目。
(5)如果发生了纳税义务,并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纳税申报单,并且税务机关命令该申报单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但在纳税申报单之后仍未申报最后期限;
(6)申报的征税基础显然很低,没有任何理由。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于这些措施。上述具体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符号:国税发[2008] 30号状态:有效发行日期:20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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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立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征收办法(试行)》,现发布给您,请遵循。
1.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反规定扩大企业所得税的核定范围。严禁按照行业或企业的规模从事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和征收。
其次,根据公平,公正和开放的原则评估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情况。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行业的特点,综合考虑公司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应逐户核算应纳税额或应纳税所得额确保相同区域的大小相同还是同类企业的税负基本相同。
第三,做好核实公司所得税的征收工作。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工作计划和安排,应视为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完成评估和确认。
第四,促进纳税人的帐户建立系统。税务机关要积极督促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立会计制度,完善企业管理,指导纳税人向税收征收方式过渡。符合税收征收要求的纳税人,应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税收征收。
第五,加强对纳税人的核定征收方式检查。实行批准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法的纳税人,必须加大检查力度,结合最终结算的审计和检查以及日常的收支和管理检查,合理确定年度审计范围,以防止纳税人故意减税。通过批准的收集方法负担。
六。国家税务总局与地方税务局紧密合作。有必要共同开展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核查工作,共同确定各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确定每个家庭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属于国家税收管辖范围。局和地方税务局。对于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所得额基本相同。
附件:用于核实公司所得税的评估表格
批准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用于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和核实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保证及时,充分地征收国家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了这些措施。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的纳税人。
第3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1)不必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来建立帐簿;
(4)虽然已经建立了帐簿,但是帐目混乱,或者费用数据,收入凭证和费用凭证不完整,难以检查帐目;
(5)如果发生了纳税义务,则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纳税申报,并且税务机关命令纳税人在期限内进行申报,但仍未在纳税申报后提交纳税申报表。最后期限;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于这些措施。上述具体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核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核实应纳税所得额:
(1)总收入可以正确计算(验证),但总成本不能正确计算(验证);
(2)总费用和支出可以正确核算(验证),但总收入不能正确核算(验证);
(3)通过合理的方法,可以计算和估计纳税人的总收入或成本。
如果纳税人不属于上述情况,则应核销应付所得税。
第5条税务机关应采用以下方式批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2)确定应付所得税金额后,减去当年预付的所得税金额,将余额平均分配给其余月份或季度,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随后的每个月或一个季度。该人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B类)企业所得税的月度(季度)年度纳税表”,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纳税申报。
(3)纳税人年终后,应按实际营业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金额超过核定营业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照申报金额缴纳税款;申报金额低于核定营业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照核定营业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共同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17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批准企业所得税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也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