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使用商品,财产,劳务进行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员工福利或利润分配如果是的话,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否则视为商品买卖,财产转让或提供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