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下列企业的收入可以免征或减少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收入;
《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86条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1)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可免征或减少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
(1)来自以下项目的企业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种植蔬菜,谷物,土豆,油料种子,豆类,棉花,大麻,糖,水果,坚果;
2.培育新的农作物品种;
3.中药材的种植;
4.森林栽培和种植;
5.牲畜和家禽育种;
6.收集林产品;
7.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服务项目,例如灌溉,农产品初级加工,兽医,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运营和维护;
8.海洋捕鱼。
(2)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应按企业所得税的一半缴纳:
1.种植花卉,茶和其他饮料作物以及香料作物;
2.海洋水产养殖和内陆水产养殖。
从事受国家限制和禁止开发的项目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花卉种植企业可享受小微所得税优惠,同时可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一半。
(1)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种植蔬菜,谷物,土豆,油,豆,棉花,大麻,糖,水果,坚果;
3.中药材的栽培;
5.畜禽养殖;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药,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运行与维护等,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服务项目
(2)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应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35条规定那如下:
(1)第(1)款中的“农业”一词是指人工林,水产养殖,林业,畜牧业和水产养殖。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主要农产品,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刷发行的通知(财税字[1995] 52号):“ ...(11)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面列出的植物以外的所有种类的人工种植和野生植物,例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小麦秸秆,豆类,马铃薯,藻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16条:“如果纳税人同时经营免税和减税项目,则销售税款免税和减税项目应分别核算;如果不对销售进行单独核算,则不允许免税或减税。 ”
因此,符合以上规定的人可以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