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95条《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第(1)款所指的研发费用的额外抵扣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而产生的研发费用。 ,尚未形成的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规定的实际扣除额,按研发费用的50%扣除。形成时,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如果您的净利润是扣除费用支出150万元后的金额,则需要再加上150 * 50%= 750,000元的扣除额,那么计算所得税时的利润为100-75 = 250,000元如果所得税率为25%,则所得税为25 * 25%= 62,500元;如果您的净利润未扣除支出费用150万元,则此时应扣除的金额为150 + 150* 50%= 225万元,此时的净利润为100-225 = -125万元,由于此时是亏损,因此此时无需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