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没有法人资格的居民企业在中国设立的营业所,应当统一计算企业所得税”。
因此,独立会计取决于其是否为独立法人。如果它是由不同法人组成的母公司或子公司,则应单独报告。
但是,汇总计算声明并不意味着所有税款都将支付到总公司所在地,因为如果分支机构和总公司都位于这两个地方,则在总公司中缴税会导致分支机构的税收税收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以及地方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监管。
总公司和具有主要生产经营职能的第二分支机构,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月或者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统第63号法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跨区域行动《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 《省际总部企业所得税分配管理和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渝[2008] 10号);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营业税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关于关于跨地区营业税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
部:
税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