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节税款入库时间

提问时间:2020-03-06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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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3-06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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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北京市顺义区税务局首例利用对外专项情报追缴个人所得税12万元税款入库_收入

[特别关注]北京顺义区税务局利用外国特殊信息收缴个人所得税12万元的第一案

顺义区税务局从头到尾做好了自动信息交换的工作,并积极对可疑数据进行了外部自发情报调查。近日,顺义局经过一年多的不懈努力,完成了第一笔利用大规模外国税收追缴大笔税款的案件,共缴纳个人所得税和逾期欠款十二万元。

宁远:唐何调度税收入库、“两险”征缴及税收清理工作

红网时刻永州12月30日(通讯员李立恒李吉)12月27日,宁远县税务局召开“两险”征税清算工作会议,宁远县委副书记,县长唐鹤参加了宁远县委常委,县常务副书记黄永英主持会议。宁远县政府办公室,财政局,税务局,医疗保险局以及乡镇和街道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在会议上,宁远县税务局报告了“两种保险”的征收和税收收入池的情况,宁远县财政局报告了财政收入和税收清算的完成。会上,对乡镇税收收入池,“两险一金”征收实施和税收清理进行了综合分析。

唐鹤在听完情况报告后指出,分析和判断现状和研究方法的目的是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目标为导向,以结果为导向,分析现状。 ,找出差距,并找到确保整个系统完整完成的方法。年度税收收入池,“两险”征税目标和任务。

唐鹤指出,城镇,街道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计划研究,安排部署,协调日程安排,并着眼于确保全年完成的艰巨要求。目标和任务,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和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同时,“回顾”该部门承担的目标任务,加班和抢时间,基准表和匹配表,并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六个加强 确保财税入库双过半

湖南日报·湖南新客户5月30日(任建军)5月28日,新港市城陵矶区召开第二季度财政和税收情况分析会议。新港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王文华强调:新港区的财政和税收要与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港口区的任务和职责,港口区的动工建设相匹配。为确保今年的新港区实现“一半以上的时间和一半以上的任务”的目标,为全年完成目标任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会议由新港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吴刚主持。新港区党工委委员,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刘勇,李跃东出席会议。

今年,受国家减费减税政策以及新港口项目建设和产能转换的时间段的影响,一些主要税源单位的税费较同期有所降低,还有一批新项目未能达到纳税额。预期。面对当前任务压力过半的现状,王文华要求各部门精简职责,实现“六项增强”,加强调度,分析,协助,收集,管理,审计和评估。4,各联合地点的跨职能部门和干部必须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对重点税收来源和重点项目的分析和管理,加大项目建设力度,加大对土地出让金的催动,积极探索新的税收来源并改善主动服务意识,努力确保新港区财政和税收的时间超过一半,经过一个月的努力,将超过一半的任务。

在会议上,新港区税务局介绍了今年1月至5月的税收收入完成情况,综合保险区的税收调查以及后期情况,并提出了相关措施和建议。规划建设部,科技创新中心,招商引资联络处,土地储备中心,国土资源部等主要税收来源负责部门介绍了联合企业和企业的税收情况。

照片:齐齐

国库信息化带来缴税新气象:通关缴税入库时间缩短至1天_报关

为了实现从“纳税人差事”到“数据失控”的过渡,中国人民银行与海关,税务部门和商业银行合作,依靠TIPS(美国国库信息处理系统)来实施电子签字,申报,扣除,一站式仓库入库处理减少了海关公司从过去4到7天到现在的纳税时间和进入仓库的时间。

得益于连接金融,海关,国库和银行的国库和国库银行的水平网络,激增的记者了解到,广东省的外贸企业享有极大的便利,大大缩短了海关清关缴纳税款和入库的时间。

国库银行和国库银行水平利用国库,海关和银行之间的TIPS(国库信息处理系统)信息传输和处理功能来支持外贸企业通过Internet处理关税和实现电子税收从签名和报告一站式的演绎,存储和无纸化的全过程。由于实时扣缴关税和直接进入仓储,大大缩短了外贸公司的清关时间。

“依靠TIPS的水平联网功能,已经实现了国库与金融,税收,海关和银行之间的信息系统的互连,这大大提高了国库业务的效率。使用该系统,我们是该国第一家推出了国库银行的横向和在线实时扣税业务,外贸公司缴纳税款和进入仓库的时间从过去的4-7天缩短到现在的。

作为一家以进出口报关报检为主要业务的大型企业,广州浩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吴丹丽表示,实时扣税业务开展之后在线上,公司可以不离开家而走。完成海关申报和纳税程序,只要合同是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上完成的,则可以通过国库银行和银行横向联网来完成清关流程。成功扣除税款后,将立即自动处理货物。发布后,企业和海关公司也可以实时了解通关进度。

【六枝特区】税务局依法清欠税款 及时足额入库_管理工作

为了减少欠税带来的执法风险,加强税收的征管和管理,防止税收来源的流失,六枝特别行政区税务局根据市税务局的要求,进一步详细说明了程序。加强欠税管理,明确适用政策,明确责任分工。对欠款缴纳的监督,应当按照欠缴的时间点,努力将其全额存入仓库。

明确政策和执法。鉴于税收征管程序的复杂性和适用的多种政策的特点,六枝经济特区税收征管股份的税收征管股份与税收征管股份一并使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制定了《债务纳税流程图和操作指南》,规范了税务分局的纳税​​工作。

明确责任和监督。六枝特区税收局根据当时的“税收债务清收账目”,收集管理股份,法人股份和纪律检查组,监督分支机构税收追回任务的进度,程序欠款不规范,文件未及时准备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监督,责令其整改。在追缴欠款的过程中,各分局或个人不负责任,立法局的立法部门和纪检组进行面谈以确保各分局正确履行职责。

预先管理并严格控制新债务。进一步加强了对了解欠税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了解公司资金撤出信息,实行动态监控的重视。每个分局都可以找出税基,认真分析拖欠税款的原因,加强对主要纳税人的日常税源管理,努力消除新的债务。税费,加强日常信息收集和收集管理指标分析,明确各局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催促催收制度。

信息共享和协作税收管理。六枝特区税收局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报告因项目工程欠款和辖区内企业的长期欠税造成的欠税情况,并加强与银行,金融,工商业,自然资源,行业信用和公共安全部门。加强信息交流与共享,获得对欠款支付的支持,实现对欠款的联合管理和综合管理。

因为小汽车摇号资格,她把税务局告上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北京02线终点1787号

上诉人(原告是原告)汉族刘某某,居住在北京市通州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对于北京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北京市税务局)的税收行政确认,刘某拒绝接受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刑初331号行政判决。国家税务总局)该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依法成立了大学陪审团,并于2019年11月20日开庭审理。申请人刘某某的授权代理人何超,以及上诉人的授权代理人陈双格和焦铁池出席了庭审。试用现已结束。

刘某认为:1. 2014年11月也对他的收入征税,但税额为0元; 2. 2014年纳税证明和个人所得税清单上注明“纳税期限2014”“ 2015年12月”的税额为12元和324.81元; 3.根据税法,2014年12月的个人所得税应在2015年1月15日之前适用,并于2015年1月5日至12日完成。单击2014可以打印税务局及其打印的纳税证明和个人所得税清单。 5. 2019年1月,从税务局的税收通知系统中获悉,下个月的税款是上个月的税款。。由于于2019年1月25日宣布对新能源汽车的指数分配进行审查,因此错过了这一机会。总体而言,刘某某要求北京市税务局确定其连续五年符合北京市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要求。

北京市税务局辩称,刘某某提起的诉讼不在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范围之内,应予以驳回。该局进行的个人所得税信息审查只是乘用车分配指标申请审查的中间部分,刘某某尚未采取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刘某某对乘用车指标分配申请的审查结果不满意,应向作为被告的指标管理机构提起行政诉讼。该局已履行其作为审计部门的法定职责,其审计意见符合法律要求。刘某某于2018年提交了乘用车分配指标申请表。按规定,该市应于2013年至2017年连续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每年的纳税记录均大于零。刘某某2014年未缴纳个人所得税信息。仅2014年12月5日,其报告的工资收入为人民币1,368.31元,但缴纳了零税率。它不符合“过去五年(含)以内继续在这座城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条件。由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并反馈的数据信息和检查结果符合乘用车配置指示器的相关规定。刘某某的赔偿要求没有事实或法律依据。总之,他要求依法驳回刘某某的诉讼。

2019年9月23日,一审法院在其行政判决书中发布了(2019)京0102兴初第331号,该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的规定《税收征收与管理》,北京市税务局为辖区税收征收管理部门具有相应的权限,可以对刘某某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进行行政确认。该案是由北京市乘用车配额分配申请审查引发的行政诉讼。北京市税务局根据《北京市乘用车数量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7号)参加了乘用车配额分配申请确认个人所得税支付信息正在审查中。审判的目的是北京市税务局对刘某某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进行行政确认。至于刘某某提出的有关乘用车指标申请复审的其他问题,不是审判的对象,本案不予评论。京交发〔2017〕332号《北京市乘用车数量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凡在本市可申请乘用车指标的个人,包括持证人。在城市的有效居留证,并且在附近连续五年(含五年)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地户籍人员。《乘用车指标(个体)应用指南》进一步阐明,“过去五年(含)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指应用年的前一年向前推算了五年。连续几年,每年支付税务记录(大于零),可以打破月份,不能打破年份(如果存在打破年份,则还款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刘某某于2018年提出了乘用车分配申请。根据乘用车数量的有关规定,他应自2013年至2017年连续五年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记录应大于零。根据审判中发现的事实,刘某某于2014年向国库缴纳了零个人所得税。因此,北京市税务局根据这一事实作出了刘某某“未在北京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行政确认书”。过去五年”没什么不妥。刘某某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驳回刘的诉讼请求。

刘某某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修改判决。刘某某之所以提出上诉,是基于以下原因:2014年,他共报告了个人所得税记录三次,2014年11月一次,2014年12月两次。根据《税收管理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在当月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之后的下个月预提税,在初审诉讼中提交的“纳税证明”和“个人所得税清单”可以证明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2015年1月为2014年12月。北京市税务局计算机系统确认,2015年1月进入仓库的个人所得税不是2014年12月实际缴纳的税款,这与北京的税法和当地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背道而驰;“(京交发〔2017〕332号)第9条和《乘用车指标适用申请指南》规定,“纳税记录大于零,月份不能打破,年份不能打破”,以及“如果年份破损,则必须付款“无效”,没有休息年,也没有还款; 《北京市乘用车数量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京交发〔2017〕332号)第7条明确规定企业资格为“付款和保管”。,第九条明确了个人何时有资格获得“工资”而不是“工资入库”,这表明北京的两个行政法规是根据《税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引入的。

北京市税务局同意一审判决,并要求维持原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法院发现以下案件事实:2018年12月27日,刘某某被北京小巴指数监管为“持有有效居住证的非城市登记人员”。 。管理信息系统提出了分配个人乘用车的申请。将应用程序推送到市税务机关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后,系统确定刘某某2014年未缴纳个人所得税信息。因此,审计结果显示为“审计失败”,原因为“身份确认”。信息通过了,但是在北京已经近5年没有了。不断缴纳个人所得税。 ”刘某某的《纳税证明》称,刘某某于2015年1月5日提交了个人所得税。相应的纳税期限为2014年12月,入库日期为2015年1月5日。实际支付金额为324.81元;刘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申报了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为2014年12月,入库日期为2015年1月12日,实际支付金额为12元。

法院认为,《北京市乘用车数量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京交发[2017] 332号)第四条规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此负责。总体协调和协调乘用车数量。包括税务部门在内的有关政府部门和区政府要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税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指标的单位和个人的税收信息。据此,北京市税务局有权审查刘某某的有关税收信息,并确认其提交的《个人乘用车分配指标申请书》是否可以通过《国税审查》。刘某某的决心“身份信息通过但过去五年未在北京缴纳个人所得税”,导致刘某某于12月27日提出了北京小巴指数监管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的个人公交配置, 2018年索引申请“未审查”对刘某某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因此该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范围。《北京市乘用车数量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京交发〔2017〕332号)第9条第(1)款(五)项规定,该城市具有最后一次有效的居住证。五年(含)在该城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非城市住户登记人员可以申请乘用车指标。由于刘某某2014年未缴纳个人所得税信息,北京市税务局计算机系统确定刘某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乘用车数量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九条。 《北京》(京教发[2017] 332号)根据本文第(1)(5)款规定的申请条件,确定刘某某的个人乘用车配置指数申请“复审失败”的复审结果,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刘某呼吁,2015年1月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为2014年12月,因此他掌握了2014年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信息。但是,上述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时间和保管时间为2015年1月,不能视为符合《北京市乘用车数量控制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京教发[2017]号)。 332)。上一年(即2014年)的个人所得税信息。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裁定,刘某某要求北京市税务局裁定其过去五年符合北京市个人所得税的要求,符合《行政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程序法。该法院应予维持。刘某某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89条第1款第(1)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和二审受理费均为50元,均由刘某某负担(均已付)。

此决定是最终决定。

判决徐长宁

孙义松法官

杨杨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