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公司所得税申报表由一个主要表格和十多个时间表组成,因此需要填写更多详细信息。需要零税率退税。简而言之,有几种情况:一种是营业收入可以为零,成本和费用为零,或者有数据,利润为零或负。第二个是收入有一个特定的数字以及成本和支出,大于收入的个数,使纳税申报可以为零;第三,有特定数量的收入,成本和支出小于收入,有应税减免,逻辑关系后的利润为零或负。
有关说明,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注意: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系统中输入数据之前,必须先详细填写公司的基本信息,然后从相关的时间表开始依次填写,最后系统会自动生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主要形式”。
备案企业所得税优惠登记表:
1.此表格适用于用于记录管理的公司所得税优惠项目。
其次,如果纳税人同时提交多个优惠项目,则应根据优惠所得税项目的表格列出这些项目(可以总结类似的项目)。
3.应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办法”第4条中列出的各种税收优惠项目填写“备案项目名称”列。
IV。报告项目的描述:
1.与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相比较的简要说明;
2.说明享受折扣的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项目首次收入,项目批准及其他相关信息;
3.说明是否按照规定划分优惠和非优惠项目的收入,成本和费用,并声明承担责任。
填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和营利性企业的四个要求,即行业的性质和类别,应税年收入,从业人员的人数。企业及总资产。
具体是: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
具体信息: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去年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以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结算结算报告。
对于结算期间登记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纳税人应当在结算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和备案,并告知纳税人执行。结算期备案和结算的登记,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如下:
1.合格的技术转让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4款)
结算期间的报告材料:
1.具有国内技术转让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公司所得税减免税申请表;
②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③省级以上科学技术部门颁发的技术合同登记证;
④技术转让收入的收集,分配和计算表;
⑤有关税费实际支付的证明。
2.向国外转让技术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②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③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④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⑤技术转让收入的收集,分配和计算表;
⑥有关税费的实际支付证明;
2.符合要求的小型且盈利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第1款)
1.公司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小型和盈利性企业的记录表。
国家税务部门应执行下列规定:①经国家税务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中小企业,应按企业年收入的20%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下一季度企业所得税季度预付款如果第二年相关指标发生变化,且不满足规定条件的,在季度预付款申报中按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②本年度,新设立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中应按25%的税率预先申报缴纳税款。符合小规模,赢利性企业要求的,应当按规定备案年度备案。
3.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流程中产生的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第1款)
2.独立,委托和合作的研发项目计划和研发成本预算;
3.汇编独立,委托和合作的研发机构或项目团队以及专业人员名单;
4.在独立,委托和合作研究与开发项目当年产生的研究与开发支出汇总表;
5.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关于建立独立,委托和合作的研发项目的决议文件;
6.委托和合作研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7.解释研发项目的有效性,研究结果报告和会计核算;
8.无形资产成本会计说明(仅适用于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产生的研发费用构成无形资产的情况)。
4.国家鼓励的安置残疾人和其他就业者的工资(《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第2款)
2.国家鼓励在职残疾人或其他受雇人员的工资表;
3.为残疾雇员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受雇人员购买社会保险的材料;
4.残疾人证书的影印本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受雇人员的身份证明;
5.纳税人与残疾人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雇员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6.对安置残疾人工作的基本设施的解释。
五,风险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
2.档案管理部门核实后签发的年检资格通知书(复印件);
3.风险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说明;
4.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副本,实际投资资本验证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
5.解释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雇员人数,年销售额(业务)额,总资产等];
6.由省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管理机构颁发的有效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副本)。
新企业所得税征收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批准企业所得税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 38号
2000-02-24
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立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现在已向您发布了批准企业所得税征收的暂行办法。请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认真实施,并及时向行政总局报告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批准企业所得税征收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征收工作。 《税收征收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法规,本法规是专门制定的。
第二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用批准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法:
1.可能不按照税法和法规设置账簿的人,或者应按照税法和法规设置账簿的人;
2.总收入只能准确计算,或者总收入可以验证,但成本和支出不能准确计算;
3.仅可以准确计算成本费用,或者可以验证成本费用,但不能准确地说明总收入;
4.总收入或成本费用都无法正确计算,难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纳税信息;
5.尽管帐户设置和会计核算均符合规定,但未按要求保留相关的帐簿,凭证和相关的纳税材料;
6.如果发生纳税义务,则未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处理纳税申报表,并且税务机关已命令纳税人在期限内进行申报,但纳税人仍然截止日期后未提交纳税申报表。
第3条核准的收款方法包括固定费率收款和应税收入税收款两种方法,以及其他合理的方法。
固定收款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某些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实年度应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并由纳税人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和支付的方法。
验证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某些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验证了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该金额是根据预先批准的应纳税所得额和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方法计算的。
第4条核准收款的基本要求
1.全面分析和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为评估所得税的征收方法提供依据;
2.协助纳税人进行生产,经营,财务管理以及履行纳税义务和存在的问题,帮助和监督会计制度的建立,改善业务管理,并积极指导他们进行自我申报和申报。收税模式转换
3.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评估必须准确,批准必须及时;
4.必须严格按照有关企业所得税征收的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审批,严禁违反法规;
5.企业所得税征税方法的评估应便于纳税人进行,其工作部署应与地方税收的整体工作相协调。
第五条纳税人的征收方式可以按照以下程序和方法确定:
1.纳税人应填写“企业所得税征收评估表”(见附表,以下简称“评估表”),并由税务机关审查确定其收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