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需填写利润表中的数字,因为季度报告仅填写一种表格
根据利润表中的数据填写收入,成本和利润。
填写当月和累计数,并根据累计利润计算应预缴的所得税额。如果
是在上个月支付的,请填写已支付的税款。
应付账款=当期应付账款,计算当期应付所得税额。
它基于您从一月到九月的累计利润。如果您获利,则需要提前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您在上一个期间已缴纳了所得税,则可以根据税额减去所缴纳的所得税来提交纳税申报表。您提到的情况应该是税务局可以让您预付款,也就是说,无论您是否实现盈利,都应该根据您是否合作来完成任务。
总纳税人总部应在第1至24行的基础上填写第26至30行;总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应填写第28、31和32行。
五,填写特定项目的说明
1.第2行“营业收入”:填写根据国家会计准则(例如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计算的营业收入。2.第3行“运营成本”:填写根据国家会计准则(例如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计算的运营成本。3.第4行“利润总额”:填写根据国家会计准则(例如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4.第5行“按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税法填写针对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于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在此行中输入根据该期间获得的未完成开发产品的应课税毛利率计算的估计毛利。
5.第6行“非应税收入”:填写包含在利润总额中但不征税的财务拨款,依法收取并包括在财务管理中的行政费用,以及政府资金和国务院规定其他非应税收入。
第7行,“免税收入”:填写包含在总利润中但免税的税收或收入。
7.第8行“弥补上一年的损失”:根据税法规定,在上年度无法弥补的损失中,可以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弥补这些损失。
8.第9行“实际利润”:根据相关行进行计算和报告。第9行=第4行+第5行第6行第7行第8行9.第10行“税率(25%)”:填写《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
10.第11行“应付所得税”:根据相关行号计算并报告。第11行=第9行×第10行,第11行≥0。当对纳税人的总部和分支机构采用不同的税率时,第11行≠第9行×第10行。
11.第12行“所得税减免额”:根据税收规定,填写当期实际享受的所得税减免额。第12行≤第11行。
12.第13行“实际预付所得税金额”:报告累计的预付公司所得税金额,并将“当期金额”列留空。13.第14行“特定业务的预付款(税)所得税金额”:根据税法填写特定业务的预付款(税)所得税金额。这行填写了由税务机关预付的企业所得税。
14.第15行“可提供的(可退还的)所得税金额”:根据相关的行号计算并填写。第15行=第11行-第12行-第13行-第14行,第15行≤0,填写0,未填充“此期间的金额”列
15.第16行“上一年度上一年度上缴的所得税超额支付”:报告上一年度已缴纳的,尚未退还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所得税金额,并将在当前纳税年度支付。
16.第17行“本期的实际收入(可退还)所得税额”:根据相关的行号进行计算并报告。第17行=第15-16行,当第17行≤0时,填写0,并将“此期间的金额”列留空。
17.第19行“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填写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未填写“此期间的金额”列。
18.第20行“本月(季度)应税收入”:根据相关行进行计算并报告。每月预付纳税人:第20行= 19行×1/12季度预付纳税人:第20行= 19行×1/4
19.第21行“税率(25%)”:填写《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
20.第22行“本月(季度)应付所得税”:根据相关行号进行计算并报告。第22行=第20行×第21行。21.第24行“确定当月(季度)的预付所得税金额”:填写根据税务机关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当月(季度)的应付所得税。
22.第26行,“总部应分得所得税额”:根据此表的月(季度)预付所得税额(第1行至第24行),汇总纳税人总部。按照总摊预缴比例计算的当期预缴所得税金额,应当按照不同的预缴方式分别上报和计算:(一)“按实际利润预缴”×总部应共享预付款比例(2)“纳税人的总部基于上一纳税年度的平均应纳税所得额”:22×总部应共享预付款比例(3)纳税人总行的“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预付款项”:第24行×总行应分摊的预付比例第26行“总行应分摊预付款项的比例”在计算公式中:跨地区操作对于总纳税人中的总纳税人,总行应分配预付税率的25%;对于在该省经营的纳税人总数中的纳税人,总公司应根据各省的规定分配预付款率。
23.第27行,“所得税金额的集中集中分配”:根据该表月份(季度)的预付所得税金额,汇总纳税人的总部(第1行至第1行) 24),根据财政中央分配的预付比例计算的预付所得税金额,根据不同的预付方法分别报告和计算:
(1)“根据实际利润预付款”的纳税人总行:第15行×预付款集中分配的比例
(2)“根据上一纳税年度的平均应纳税所得额预付款”的纳税人总行摘要:第22行×预付款集中分配的比例
(3)总纳税人总部,“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付款”:第24行×财政预付款比例的集中分配预付款率应为25%;省内经营的纳税人总数和中央政府分配的预付款比例,应当按照各省的规定上报。
24.第28行“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金额”:汇总纳税人的总部,并使用该表所在月份(季度)的预付所得税金额(第1行至第24行) )作为基础,根据分行应分摊的预付款比例计算的预缴所得税金额,根据不同的预付款方式分别报告和计算:
(1)“根据实际利润预付款”的总纳税人总部:第15行×分行应共享预付款比例
(2)汇总的纳税人总行“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平均应纳税所得额的预付款”:第22行×分行应共享预付款比率
(3)“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预付款”的纳税人总行摘要:第24行×分行应分摊预付款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