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费用的调整均超过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利润= 800-6500-850-500-150 = 0
税项调整:
广告费,按收入的15%= 1200万元计算。实际支出200万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扣除。
商务招待:收入的0.5%= 8000×0.5%= 40万元。实际金额的60%= 20×60%= 12万元。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20-12 = 80,000元。
研发费用:可扣除50%= 15×50%= 7.5万元。
利息支出比银行利率高2%。500×2%= 10万元。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10万元。
应税收入=会计利润+税收调整= 0 + 8-7.5 + 10 = 105,000元。
该年度应交所得税= 10.5×25%= 26,300元。
关于广告费用和业务促销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 48号
1.化妆品生产和销售,医药生产和饮料生产(不包括酒精生产,下同)产生的广告和业务推广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业务)收入的30%,允许扣除;对于超额部分,扣除额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
2.对于已签署广告费用和业务促销费用分配协议的关联企业(以下称为“共享协议”),当事方之一不得超过当年销售(业务)收入的税前扣除限额费用可以在企业内扣除,也可以根据共享协议由对方收取或扣除。另一方计算公司的广告和业务促销费用的公司所得税减免限额时,可以排除根据上述措施收取到企业中的广告和业务促销费。
3.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烟草公司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促销费。
4.本通知将于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