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广告费,业务推广费,业务娱乐费。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开发企业取得的售前收入,不得用作广告费,业务促销费,业务娱乐费这三项费用的计算依据。计算基数。(2)在新开发企业获得第一个开发产品的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开发产品的建设和销售有关的广告费,业务推广费和招待费可以结转。标准扣除额,但最大结转期限不能超过3个纳税年度。根据所描述的情况,该企业是2008年新成立的房地产企业,因为2008年没有收入。因此,2008年发生的商业娱乐费用不能在当年的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应增加税收。但是,可以将其结转到下一年,根据上述规定,最大结转期限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关于商务娱乐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
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商业娱乐支出,应扣除其发生额的60%,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业务)收入的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第43条规定,企业版招待费用与企业产生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应扣除额的60%,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业务)收入的5‰。
示例:某企业2008年实现销售收入3000万元,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商业娱乐支出为30万元。公司所得税前的可抵扣商业娱乐费用为15万元。
对第1条,发生金额的60%为30万元人民币×60%= 18万元人民币
2.公司所得税前可扣除的限额3000万元×5‰= 15万元
3.公司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商务招待费为15万元
4.在年度所得税清算期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
计算公式:(300,000-150,000元)= 1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