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关于若干税收问题实施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或其他有形资产从合同的使用权获得的租金收入,应当在交易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之日确认。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租赁期为一年,且租金是一次性预付的,则按“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支相抵的原则,出租人可以在租赁期内将上述确认的收入分期平均分配到相关的年收入中。如果出租人在中国设有机构,此外,以申报和支付企业收入形式的非居民企业也应遵守本条的规定。
因此,企业从土地租赁中获得的承包金属应以租金收入为基础,并根据承租人根据合同应支付的租金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租赁期限跨度为一年,并且租金是一次性一次性支付的,则可以在租赁期内将其平均分期计入相关的年收入中。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国务院令(2007)512号),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的范围和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及其他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可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