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项目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信托为什么要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5-02 0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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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2 0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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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合伙企业的股权的所得税

1.合伙企业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谁是合伙企业的纳税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9号)规定:

第2条合伙企业应以每个合伙人为纳税人。合伙人为自然人,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作伙伴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3条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应采用“税前分配”原则。“这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应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以每个合伙人为纳税人。

3.如何为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收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票) ,期货,基金,债券,所有外汇,贵金属,资源开发权和其他投资产品收入应计入生产经营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合伙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 :

个人所有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个税年扣除成本,费用和亏损后的总收入,作为个人投资者的生产和经营收入,是指个体工业和商业家庭的个人所得税对于生产经营收入的应税项目,适用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来计算和征收个人所得税。

设立信托计划进行股权投资要不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收入被视为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产生的收益的确认和计算”规定:企业股权收益的转让在转让协议中生效并且,在完成股权变更程序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股权转让收入从取得股权发生的成本中扣除,即为股权转让收益。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收益时,不得根据股权的可能分配扣除被投资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和股东的其他未分配利润。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中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60号)第五条规定:清算企业股东分配的资产,其中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中,按股东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股利收入。扣除股息收入后剩余资产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的投资成本在某种程度上,应将其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损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5条“投资企业退出或减少投资的税收待遇”规定:企业应从被投资企业中撤出或减少投资时,购入资产中与初始投资相当的部分,确认为投资回收;按照实收资本的比例计算出的与被投资单位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相当的部分,确认为股息收入;其余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收入。

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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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和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规定:个人参股和合伙经营(选票),期货,基金,债券,所有外汇,贵金属,资源开发权和其他投资产品收入应计入生产经营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民营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扣除成本,费用和亏损后的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作为个人投资者的生产和经营收入,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收入》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法,计算和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可以确定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收入属于合伙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收入。根据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采用“税前先分割”的原则。根据法律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应税项目,适用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对于公司投资者,应按适用的税率缴纳公司所得税。

为了鼓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些地方根据“合伙人股权基金中的个别合伙人获得的收入”,征收未进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个人收入的20%。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合伙经营的合伙人征收所得税,累计征收5%至35%的所得税。

例如:“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工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的工商登记事项的通知”(上海财政厅通[ [2008] 3)规定:实行有限合伙制企业合伙业务的普通合伙的自然合伙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的应税项目“生产经营收入”,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35%税率是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来计算的。对不履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执行根据“利息,股息,股息收入”的规定对于税项,应按20%的税率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也有一些地方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的自然投资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统一税率为20%。

例如:北京的《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北京市金融办[2009] 5号)规定:合伙人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的收益应以“利息,红利,红利”“收入”或“财产转让收入”项应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并且,随着《国务院关于清理和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及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的规定,这些不规范的税收优惠政策将逐步取消,国发〔 2014]第62号各地要全面清理各种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未经国务院批准,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的部门不得规定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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