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有以下规定:
企业的以下收入可以免征或减少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收入;
(2)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收益
(3)从事符合要求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收入;
(4)合格的技术转让收入
(5)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符合“简化税制,广泛的税基,低税率,严格的征收和管理”的要求,遵循公平的税负负担,贯彻科学的发展观,发挥调节作用,并遵循国际惯例合理化分配关系并促进收集和管理在设计税制基本要素,安排优惠政策,制定征收管理办法方面,税收原则更加科学,规范,合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标志着中国税制现代化的又一重大步骤,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支出,是指与取得的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所指的合理支出,是指符合生产和经营程序的必要和正常支出,应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解释”本文是关于税前扣除中收入相关性和合理性的原则。
本文是《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的详细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在取得应纳税所得额时所发生的合理合理的支出,包括费用,费用,税金,亏损和其他费用,可以扣除。 ”支出类型很多,形式也不同,与公司获得的收入之间的关系也很多样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中收支的原则和要求,并不是所有的企业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扣除,否则会严重侵蚀企业所得税的税基,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各个国家的公司所得税法通常只对与收入相关的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规定也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最初的外国税法没有直接规定这一点。新的企业所得税统一法第8条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与取得的收入有关的合理合理的支出,阐明了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这是企业发生税前扣除所允许的支出必须遵循的两个指导原则,也是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各种扣除项目,标准,范围和方法的基础。法律和这些法规。但是,在何种情况下,企业的支出构成“合理合理”的支出,由于立法方式和总体框架的原因,企业所得税法并未直接对其进行界定,直接影响了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反过来又影响了企业应纳税额的金额,因此实施细则有必要对其进行定义,以增强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
从以下几个方面可以理解本文的规定:
1.与收入有关的费用
“与收入有关”本身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具有相对更大的灵活性。如果将与企业取得的收入有关的任何支出定义为“与收入有关的支出”,则必须企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支出范围无限制地扩大,这超出了支出扣除的相关性原则,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说,任何形式的企业支出都可以与企业的收入相关。为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并进一步实施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原则,本文进一步将其定义为“与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这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意图。税收制度的基本要求。
所谓的“与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是指可以直接带来经济利益或可以预期产生经济利益的实际支出流入。这里需要明确的是:
首先,这种允许税前扣除的支出应该能够为企业带来实际和实际的经济利益。例如,生产企业购买用于生产的原材料,而服务企业则收取服务费雇用员工为客户提供服务,或购买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消耗的材料是可以直接为企业带来实际和实际经济利益的支出,并且是“与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允许税前扣除的此类支出应为流入,可以为企业带来可预测的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