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处理新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差异的原则和方法
(1)处理原则处理会计法和税法之间的差异时,应遵循统一和独立这两个原则。
一是团结原则。会计法和税法之间的差异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如果在制定税法时根本不考虑会计方法,那么就会无缘无故地存在许多不必要的差异。这些差异不是必需的。例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购置,建造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时的资本性支出。相关资产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相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在当期扣除。 “税法确定了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间”,即相关资产交付和使用时“当相关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或销售状态时,借入费用“准则决定了资本化停止的时间”。如果“预定可获得性”与“交付”之间还有一段时期,则会计资本化金额和税收资本化金额不同,导致固定资产的会计成本与税收成本之间的差异将直接影响会计折旧与税额折旧之间的差异。我认为,这种业务能力上的差异应该得到协调和一致。制定税法时,应参考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毕竟,计算税金的基本数据是基于会计的。
第二是独立性原则。只有当会计处理和税收处理保持各自独立性时,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应纳税额的准确性才能得到保证。《税收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如果税收,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的税收规定相抵触,国务院或国务院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的税收法规计算应纳税额,预扣和征税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的财务如果会计处理方法不符合税法,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按照税法,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因此,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所有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核算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核算准则等),以确认,衡量和报告会计要素。在履行纳税义务时,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税额,并及时申报和缴纳。
(2)处理方法。
首先是税收调整。营业税:营业税需要进行税收调整,例如商品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销售,提供应税服务时向客户收取的违约金,递延付款利息,集资,处理费用,收款和预付款金钱等另一个例子是,需要将房地产公司获得的预付款收入计入当期营业额以计算营业税。每月征收营业额税。在月底,应纳税额被计算并提取并宣布要支付。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指个体所有人,合伙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收入)按月或按季度预缴,并于年末结算。企业提交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需要针对会计法和税法之间的差异对税额进行调整,调整过程反映在收益表的详细项目中。
第二个是所得税会计。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资产,负债,损益,支出或亏损的确认和计量原则上存在差异,因此,导致根据会计制度计算的税前利润与所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差异。根据税法,即永久性差异和暂时的差异。永久性差异发生在当前期间,在以后的期间将不会撤销。永久性差异与会计利润之和乘以适用税率即为应付所得税,作为当期所得税费用计算。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会计成本)与其税基(税收成本)之间的差额;对于未确认为资产和负债的项目,其税基可以根据税法确定税基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也是暂时的差异。暂时性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根据《企业所得税会计准则第18号》,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统一核算暂时性差异,对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差异和免赔额临时差异。对于所得税递延资产,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可以根据以后年度申报所得税时应转回的金额直接填写。使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解决每个暂时性差异,可以完全替代税收调整分类账(或参考书),从而解决会计法与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
新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
《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以下统称为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法律不适用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基本准则》第二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比较两者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差异:
(1)适用于企业的不同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企业暂行规定》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制公司中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集体所有制》根据《企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企业条例》设立的企业不适用于独资和合伙企业。新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包括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
(2)“企业所得税”适用于非企业组织
“企业所得税”不仅适用于企业,还适用于其他创收组织,包括根据《机构注册和管理暂行条例》建立并根据《社会注册和管理条例》设立的机构组织机构社会组织,根据《私营非企业单位登记和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私人非企业单位,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设立的基金会以及根据《关于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暂行规定》设立的基金会外国商会管理外国商会,根据《中华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建立的农民合作社以及其他赚取收入的组织。新会计准则不适用于这些组织。其中,机构适用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注册的机构,社会团体,基金会,非企业非私人单位和修道院,宫殿,清真寺,教堂等的会计准则。,适用于“私人非营利组织会计系统”。
(3)“企业所得税”适用于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假设与新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
(1)纳税人和会计科目
会计实体是指企业会计确认确认和报告的空间范围。《基本准则》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对自身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该规定阐明了对会计实体的要求。
通常情况下,纳税人与会计主体相同,纳税人也是会计主体。在某些情况下,纳税人与会计实体不同。例如,根据新税法的规定,分支机构不是纳税人,但可以是会计实体。但是,可以将合并财务报表作为会计实体进行编制;例如,由企业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企业年金基金虽然不是纳税人,但都是会计实体,每个基金都应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核算。报告。
(2)可持续性假设
持续经营是指会计实体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将无限期地继续,并且在可预见的将来不会关闭和清算。《基本准则》第六条规定,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必须以连续经营为前提。在此前提下,会计师可以确定企业拥有的资产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得到合理控制和消耗,企业的债务在连续经营过程中得到有序补偿。
再次,第53条第3款规定,依法清算企业时,清算期应视为纳税年度。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年中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和向税务机关的缴纳。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目前,应税收入的计算有悖于持续经营的假设。
(3)纳税年度和会计分期付款
纳税年度是指企业所得税计算的开始和结束日期。《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是按照纳税年度计算的。纳税年度从公历的1月1日开始,到12月31日结束。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始经营或者终止经营活动,而该纳税年度的实际营业期限少于十二个月的,应当将其视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的,清算期间为纳税年度。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应按月或按季度预缴。
会计期间是指企业的连续生产和经营活动,分为相同长度的连续期间。《基本准则》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报告期短于整个会计年度。
纳税年度与会计设置有关,也有一个区别:当公司的会计年度选择日历年时,纳税年度等于公司的会计年度;如果公司未选择日历年,则纳税年度等于公司的会计年度。如果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途开业或终止其业务活动,以致该纳税年度的实际营业期少于12个月,并且该企业依法清算时,该纳税年度就不会等于会计年度。如果企业所得税是按月或按季度支付的,则预付所得税的期限等于同期的会计中期。
(4)货币计量
《企业所得税法》第56条规定:根据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以人民币计算。用非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计算的收入,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并缴纳税款。《基本准则》第8条规定,企业会计应以货币计量。这说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企业会计核算以货币为基本计量单位。对于企业会计,通常将人民币用作会计的标准货币。营业收入和支出主要使用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企业可以选择其中一种货币作为会计标准货币。所有会计报告应转换为人民币。
公司所得税的计算和企业会计均基于货币。对于企业会计,通常将人民币用作会计的标准货币。营业收入和支出主要使用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企业可以选择其中一种货币作为会计标准货币。所有会计报告应转换为人民币。
第3节会计基础和从属原则的差异分析
1.会计基础上的差异
新会计准则的会计基础为权责发生制。即,本期已实现或已发生的所有收入和支出,无论是否收到还是支付,都应视为当期收入和支出;即使在当期已收付款,也不属于当期的任何收入和支出,应该用作当期的收入和支出。
收款和付款的实现系统是对应于应计制的会计基础。它使用收到或支付的现金作为确认收入和支出的基础。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基本上是基于权责发生制,特殊情况除外。异常至少如下:
首先,计算公共机构的应税收入。
会计通常采用收支实现系统,但是营业收支业务的会计可以采用应计制。确定业务单位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必须考虑实现业务单位的付款和付款系统的基础。
其次,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应税收入。
非居民企业应从来源代扣各种收入的所得税,而付款人应是代扣代缴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或应付款时,代扣代缴税款应从应付款或应付款中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的计算和支付使用收支实现系统。
第三,确定总收入。
公司所得税的征税考虑到了纳税人的实际支付能力。纳税人具有较强的纳税能力时,即使按照会计的权责发生制不确认为收入,也应在实现收付制度的基础上收取税款;
当纳税人没有现金流入并且没有支付能力时,即使应根据会计中的权责发生制将其确认为收入,也可以将其视为不征税的征税系统。
第四,确定扣除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与获得的收入有关的合理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这里合理的成本和税项扣除不仅需要考虑应计制,而且要强调实际发生的原则,即也将基于收支实现系统。
二,两个从属原则之间的区别
1.匹配原则
企业所得税的匹配原则是指在计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收入及其成本和支出应相互匹配。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及相关费用和支出,应为在会计期间确认。具体来说,公司所得税的匹配原则包括以下两个含义。
第一个是因果匹配,即将收入与其相应的成本和费用进行匹配。其中,应纳税所得额应与为取得应纳税所得额所支付的相应费用相匹配;非应税收入或免税收入应与相应费用相匹配,成本匹配。
第二个是时间匹配,它是将某个时期的收入与同期的相应成本,费用和损失进行匹配以获得收入。当期收益应在当期宣告,当期费用,费用和损失应在当期扣除。不允许提早或晚扣除。
如果收入逾期,则应考虑逃税并收取滞纳金;如果在当期不扣除已发生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则原则上通常不允许在以后的纳税年度中扣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应按月或按季度预先缴纳,并自年终起五个月内结清,应退还的税款应予清算。根据当年的收入和扣除额计算的应纳税额在该年结算。
税法中的匹配原则的含义与会计中的匹配原理的含义不同。因为应纳税所得额,非应纳税所得额和免税收入在会计收入中没有区别,所以会计中没有任何规定不允许在纳税年度以外进行扣除。会计允许更改会计估计和更正错误,并且税法中的虚假报告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区分盈利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原则
企业所得税区分利润支出和资本支出的原则意味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应合理划分利润支出和资本支出之间的边界,其中支出的收益仅为一个在纳税年度,应将其视为获利支出,并允许在发生支出的当年在税前扣除;支出收益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年度内的,应当视为资本支出,不得直接征税扣除额每年应通过折旧和其他项目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中税前扣除资本支出的方式有: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递延费用摊销,(1)已全额计提的折旧固定资产重建费用; (二)租赁固定资产的装修费用; (三)固定资产大修费用; (4)其他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费用。企业对外投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投资资产的成本。
如果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没有正确划分利润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则会在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时引起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