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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养院享受的税收优惠涵盖多种税收。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8条第1款,疗养院提供的护理服务免征营业税。无论谁投资建设养老院,无论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均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年服务机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 97号),以及由国家老龄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家税务总局等十个部门发布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家庭养老服务的意见》(国办办[2008] 4号)规定,对各类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自用房地产,土地和城市的物业税。土地使用税。
尽管财税[2000] 97号文件还规定,对老年服务机构的自用车辆免征车辆使用税,但有关车辆使用税的暂行规定已于2007年1月1日废止。当前的车船税法没有向养老金机构提供优惠。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因此,除了营业税之外,享受优惠还基于非营利性前提。因此,是否享受优惠取决于民政部门是否认为养老院是非营利性的。务实而现实。除了要求您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外,税务机关还将每年进行一次检查。
随着老年人数量的迅速增加,对各种类型的老年人护理服务的总需求迅速增加,并且水平变得更加多样化。单靠政府提供的长者照顾服务已不能满足长者的需要。国家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组织养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养老院和其他适合老年人特别是残疾人,半残疾人,集中护理,养老,康复和娱乐的养老院形式。养老金服务机构可享受以下税收减免:
1.养老金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以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地方税和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40号令)第8条第1款,疗养院提供的护理服务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服务出口的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118号)进一步明确:是对养老服务的私人资本投资,还是对养老服务的官方投资。养老服务,无论是牟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或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对养老金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民政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执行意见发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鼓励私人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的发展。”(闽发[2015] 33号,以下简称闽发[2015] 33号)规定,养老机构资产重组过程中房地产和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 ;对于家庭服务企业,员工系统保洁服务人员提供的保洁服务应在政策有效期内按照规定免征营业税。此外,免征营业税,还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伴随营业税的教育附加费。
2.非营利性养老金服务机构免征财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根据民发〔2015〕33号的规定,民营和非营利养老金机构自行使用房地产和土地,免征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年服务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 97号),投资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福利。其他社会力量3.非营利的老年服务组织免收自用车辆和船只的车辆和船只税。
3.老年服务机构免征耕地占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1号令)第8条,疗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此外,根据闽发[2015] 33号文,批准设立的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护理的私人养老院免征耕地占用税。
4.非营利性养老金服务机构免征公司所得税。根据中华民国(2015年)第33号法律,符合规定的私人福利和非营利性养老金机构的收入应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五,允许公司免除对老年服务机构的捐款,税前扣除。根据闽发[2015] 33号文件,通过县级以上县级以上社会团体或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捐赠”中的公益性法”符合相关规定但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捐赠可以扣除。对于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向福利和非营利性私人养老金机构的捐赠,允许在扣除个人所得税之前全额扣除。
涉及增值税,房地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耕地占用税。
1.增值税
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附件1,第2条,第2项,“ I。以下各项均获豁免增值税征收(1)...(2)养老金机构提供的养老金服务。养老金机构是指根据《民政部关于建立养老金机构的措施的法律》(民政部第48号法令)设立和注册的机构。为各类老年人养老机构提供集中居住和护理服务;养老服务是根据民政部的《养老院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指上述养老院提供生活护理,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
2.企业所得税
(1)符合非营利组织要求的老年服务组织暂时免征其养老金服务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国库利息收入。 。(4)非营利组织的有条件收入。 ”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4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所指的合格非营利组织是指到以下有条件的组织:
(1)依法执行非营利组织的注册程序;
(2)从事公益或非牟利活动;
(3)除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支出外,所有获得的收入均用于公司章程注册或批准的公益或非营利性组织;
(4)该财产及其果实不用于分配;
(V)根据注册确认书或公司章程,取消后该组织的剩余财产应用于公益或非营利目的,或以与该组织相同的性质和目的转移给该组织注册管理机构的组织,以及社会公告
(6)被投资方对在组织中投资的财产不拥有或享有任何财产权;
(7)员工的工资和福利支出应控制在规定的比例之内,并且组织的财产应以固定状态分配。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识别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如果其他老年服务机构符合小型和微型企业的要求,则从养老金服务收入中获得的收入应减少应税收入的50%,并应按税率为20%。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微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 43号)第一条,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小规模盈利企业的年度应税所得上限从30万元增加到5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盈利企业从应税收入中扣除50%,并按20%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指的小型获利企业,是指从事该国非限制和禁止产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
3.房地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
暂时免除养老服务机构使用的房地产和土地的财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年服务机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 97号)第一条,“企业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临时免征老人服务机构使用房地产,土地,车辆和船的财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车辆和船的使用税。 ”
《吉林省房地产税实施细则》(吉政发[1987] 163号)第5条第1款规定:“除《实施细则》第5条外,第5条不受下列财产限制税:(1)由单位经营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和疗养院使用的财产。 ”
4.耕地占用税
养老金服务机构占用的耕地免收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第8条第2项“第8条”规定,下列情况可免于耕种土地占用税:(1).....(2)学校,幼儿园,疗养院和医院占用耕地。 ”
5.捐助者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捐赠单位和个人通过规定的渠道向养老金服务机构捐款,允许在扣除个人所得税之前全额扣除;年度会计利润上限(扣除公司所得税前的收入)扣除了12%,且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允许结转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年服务机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 97号)第二条,“第二,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其他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向福利和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款,并被允许在缴纳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前扣除全额。 ”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某些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号)第三条,“三,其他相关行业和企业的优惠政策:保证某些行业1.继续执行公司税收优惠政策,改革原先有关的就业和再就业,奥运会和世博会,社会福利,债转股,资产和资产清算,重组,重组,重组等该政策有6种常规的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请参阅附件)。自2008年1月1日起,它将继续按照原始优惠政策中指定的方法和时间实施。 “该文件在实施企业所得税后给予某些税收优惠。可以继续执行政策,但是没有提及捐赠单位通过规定的渠道向养老金服务机构捐款的情况,并且可以允许该政策在扣除公司所得税之前继续全额扣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4号总统令)规定,“将第9条:公益事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性爱支出;在结转后三年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决定于2017年2月24日生效)
注:老年服务机构的税收范围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年服务机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 97号)第三条规定了“第三条。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护理,文化,护理,健身和其他服务的福利和非营利机构,主要包括: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养老院(疗养院),老年人服务中心,老年人公寓(包括老年人护理)医院,康复中心,疗养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