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1] 157号规定:1.个人因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而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金和其他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补贴)。雇员平均工资的三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规定执行。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离职补偿金,不得在扣除企业所得税zd税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也不得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和职工薪酬扣除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企业根据公司的财务系统提取员工离职补偿。年度企业所得税结算时,对当年“应计费用”科目金额进行纳税调整。企业有权要求辞职补偿后,可以按照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在扣除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职工工资的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规定:特定的工作时间,特定的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的一次性内部退休金生活津贴,企业向已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用(包括购买工作年费用)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办法”(国税[[2000]第84号)原则上可以扣除第2条规定的“与获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支出”,再扣除公司所得税。各种补偿性支出金额大,一次性摊销如果当年的所得税收入产生较大影响,则可以在以后的几年中平均摊销。具体摊销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