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单位是一家大型的内资食品加工企业。根据城市发展规划的需要,整个企业于2006年搬迁到郊区。经有关评估机构评估,地方政府共给我单位4500万元,包括房屋拆迁补偿。补偿费3000万元,设备补偿费1500万元。搬迁后,我单位斥资2800万元用于购置房屋,400万元用于技术改造和升级以及安置员工。在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为企业获得的搬迁补偿费缴纳企业所得税?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清算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 61号)规定,搬迁企业使用搬迁收入购买或建设企业所得税。根据搬迁规则与搬迁前相同或性质和目的相近的固定资产和土地(称为固定资产的置换),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允许被拆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固定资产,技术的置换成本。员工的安置和安置,余额包括在企业的应税收入。这里所说的搬迁收入是指“由于地方政府的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被搬迁企业按照规定的标准从政府获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通过市场获得的搬迁企业。 (以招标,拍卖,上市等形式)土地出让收入。 “根据这个问题,贵公司获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可以从安置,技术改造和员工安置的成本中扣除,余额用于支付企业所得税。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政策搬迁收入的通知》第二条第五条,在计划搬迁的第二年起五年内,进行搬迁。搬迁企业取得的收入不会本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如果在五年内完成搬迁,则按照上述规定从相关费用和支出中扣除企业的搬迁收入,并将其余额计入当期损益。该年度搬迁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