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净利润,而是年度应税收入
应税收入=利润总额±税收调整
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100,000元(含100,000元)且收入减50%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应按下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
超过10万元不超过30万元(含)的,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月销售额低于30,000的小型微利公司免征增值税,月销售额为不含税的金额。根据国家最新扶持政策,月销售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根据《关于实施小型微企业减免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月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第二条小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应税所得额减少25%,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一百万元但不超过三百万元的部分减至应纳税所得额的50%,并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类和禁止类行业,且符合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总和为三个条件的企业。资产不超过5000万元。
扩展配置文件:
《广东省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包容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和微型企业,按照《关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有关实施小微企业减免税一般优惠政策的有关事项如下:
1.将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的税收减免50%,包括资源税,城市维护和建筑税,房地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包括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收和教育费附加,当地教育附加费。
2.如果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已经享受了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地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依法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3.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没有!
依据:
文件1:《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税所得少于100,000人民币(含100,000人民币)的小型获利企业,其收入应减至50%应税收入须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其所得应减至50%。应税收入须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 4号)。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年应税收入低于30,000元(含30,000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应将其收入的50%考虑在内应税收入须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低利润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税收[2009] 133)
1.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30,000元(含30,000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其收入将减少50%。输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应按20%的税率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细则》第92条规定,小型低利润企业是指在该国从事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