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的税收和会计管理
工会经费的筹集与工会的经济实力有关,并为执行“组织和有效保护权利”的工作原则提供了坚实的财政保障。工会经费是各级工会组织履行职能和开展活动的物质基础,是国家通过的立法形式,体现了工会组织在政治,经济和社会中的地位。国家的社会生活。但是很长一段时间以来,看似简单的工会基金在税前扣除方面一直被误解。可以认为,税法可以根据工资总额的2%扣除。由于可以扣除规定,为什么经常调整已计入损益的工会费以支付税款或通过税务审计予以补偿?
工会经费的会计
对于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按总工资的2%分配的工会资金的会计处理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雇员薪资》第2条的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支付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其他相关费用。职工薪酬包括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会计准则-雇员补偿》第4条规定,企业应在雇员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雇员补偿确认为负债,但终止劳动关系除外。与员工除给予赔偿外,还应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人处理下列情况:
(1)员工薪酬应由产品生产和提供劳务所承担,该费用计入产品成本或人工成本。
(2)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应支付的职工薪酬,应计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建设成本。
(3)上述(1)和(2)以外的雇员薪酬应计入当期损益。
工会基金税收政策规定
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工会资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建立工会组织应当月所有职工工资总额的2%,应根据工会组织签发的《收取工会经费收据》在税前扣除。不能发行“工会经费专项收款”的,提取的工会经费不扣除企业所得税。
2005年,中华全国总工会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基金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公发〔2005〕9号)。 ),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进一步澄清:所有依法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每月全体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款,并依靠“工会组织签发的《联合基金支出专用拨款收据》》税前扣除。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1条规定,超过工资总额2%的部分,不得扣除企业分配的工会经费。
在上述规定中,前两个规定强调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应根据每月的工资总额向工会支付工会资金。尽管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并未明确提出建立工会组织的字样,但是,这三项政策以“支付”的概念为依据,规定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额相同。
根据工会组织的特征和当前的相关税收政策,我们了解到,只有依法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才能将所有雇员每月工资总额的2%分配给工会。“特别拨款收据”在税前扣除。然后,对于尚未依法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只能按照《企业收益实施条例》扣除已上交当地工会组织并获得专项收据的部分。税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