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私营单位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公共机构,社会组织和私人非企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应为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应当依法征收。免征公司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具体是:
1.财政拨款;
2.经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建立和收取的政府资金,资金,额外收入等,并包括在财务预算管理或预算外资金的特别账户管理中;
3.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不包括另行制定计划的城市)批准并包含在财务预算管理或预算外资金特别账户管理中的行政收费;
4.未提交财政部批准的用于管理的特别财务帐户的预算外资金;
5.公共机构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用于业务发展的特殊补贴收入;
6.公共机构从其独立会计业务部门的税后利润中获得的收入;
7.社会组织获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8.社会组织根据省级以上民政和财政部门的规定收取的会费;
9.来自各行各业的捐赠收入。
特定税种和税率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为3%(所有收入均基于不扣除成本的税收计算),一般税率为6%-17%;或营业税,税率(3%-20%)
2.城建税。根据缴纳的营业税;
(1)如果纳税人位于市区,则税率为7%;
(2)如果纳税人位于县或镇,则税率为5%;
(3)如果纳税人不在市区,县或镇,则税率为1%
3.教育附加费应按已缴增值税额的3%支付;
4.地方教育费附加费应按已付增值税额的2%支付;
5.水利基金应按已缴增值税额的1%支付;
6.印花税。印花税:按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三来贴现合同;
6.所得税
7.土地使用税。一般大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为1.5元至30元;中型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 0.6元至12元用于县级镇,既定镇以及工矿区。”。
8.财产税。应税金额=应税财产的原始价值×(1扣除率)×1.2%的年税率
9.车辆和船只使用税
国税发〔2008〕88号,第2条第1款第3项规定:由公共机构,社会组织和非企业私有单位进行管理。通过税务登记资料掌握其成立,经营范围等情况,并按照税法的规定要求其正常纳税申报。加强非营利组织的资格认定和年度审查。严格定义应税收入,非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应税收入和非应税收入的成本和费用分别计算。
国税函〔2008〕159号第5条规定:考虑到从事生产和经营的经济实体的不同组织形式,为了充分体现税收公平和中立的原则,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通过对内资公司所得税的独立核算的三个条件来改变过去确定纳税人标准的做法,并确定以公司和非公司系统形式获得收入的公司和组织为公司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企业私营单位和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活动应保留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是协调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