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所有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六类: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
(3)私营企业;
(4)关联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具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其他组织。
公司所得税的对象是纳税人获得的收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股息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以下统称为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法律规定要缴纳公司所得税。
该法律不适用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中的“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建立的企业,或者根据外国(地区)法律建立的企业,但实际的管理机构位于中国。
因此,包括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以及其他创收组织在内的公司所得税纳税人应按照本法的规定缴纳公司所得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除外。
企业所得税由当地税务局根据付款方式确定,即可以每月或每季度支付一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企业所得税应按月或按季度预先支付。企业应于当月或季度结束后的十五天内,向税务机关提交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提前缴纳税款。一个
企业应在年度结束后的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结清并结清退税款。企业在提交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上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材料。一个
扩展配置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9条规定,如果企业的收入是用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计算的,则企业所得税应按月或季度最后一天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在年底结算时,将不会重新计算每月或每季预付的税款。纳税年度中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将以纳税年度最后一天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基础。转换为人民币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如果企业计算不足或计算过多的前项收入,应按最后一次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不足上个月的税款已付或退款。计算所得的收入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然后计算应纳税额或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