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损无需备案,只需提交正常的所得税年度报告即可,但是连续亏损需要进行纳税评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3号总统令),允许公司在纳税年度发生亏损。结转至下一年,并由下一年的收入弥补,但最大结转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因此,企业可以按照规定弥补损失,而无需备案。
公司所得税。
(2)如果该公司在上一年被认定为微薄盈利的公司,则其第二级分支机构不得现场缴纳公司所得税。
(3)新成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成立之年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4)当年被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税务登记取消之日起,自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款期起,不得在现场分摊企业所得税。
(5)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的集体纳税企业,不得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