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成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2013年第三季度(八月,九月)和第四季度(十月,九月,十二月)将不支付本地公司所得税,但从2014年第一季度起(12月和3月),应在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在2014年4月15日之前现场宣布。
亏损无需备案,只需提交正常的所得税年度报告即可,但是连续亏损需要进行纳税评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3号总统令),允许公司在纳税年度发生亏损。结转至下一年,并由下一年的收入弥补,但最大结转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因此,企业可以按照规定弥补损失,而无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