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企业所得税国第税g-新办企业所得税归属

提问时间:2020-05-02 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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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2 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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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企业所得税

负数也需要申报所得税,但申报零即可。

新注册企业如何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兴企业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第一条:“以2008年为基期,2008年底前,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总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做调整。自2009年以来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企业所得税由应纳税的企业管理,企业所得税由应纳营业税的企业的地方税缴纳。局管理。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37号)。 )规定:从1日开始,我市跨区域营业税企业的新建分支机构还应当附上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证明,以证明其总部企业所得税属于国家税务总局或国家税务总局。当地税务局在办理税务登记时收取税款。凭证的打印副本,以确认分支机构的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的税务机关。 ”

新企业所得税法是怎么界定所得税归属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8] 120号文件规定:

1.基本规定?

以2008年为基准年。在2008年底前,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将不再进行调整。自2009年以来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企业所得税由应征增值税的企业管理,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对应征营业税的企业进行管理。

同时,以下新公司将从2009年开始实施以下有关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规定:

(1)以企业所得税总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总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应由国家税务总局管理。?

(2)银行(信用合作社)和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总局管理,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类型的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税务局。?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总局管理。?

2.具体问题是什么?

(1)如果境内单位或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收入,则该企业的征收和管理应从该收入中代扣的所得税应单独支付国内单位和负责所得税的个人的所得税主管部门是国家税务总局或地方税务局。?

(2)在2008年底之前,已经建立了跨地区营业税纳税企业。新建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应当与总行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保持一致;跨地区经营的收税企业,总行应按照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收支和管理归属,其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也应与总行保持一致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

(3)根据税法免征营业税的企业,应按照免征营业税的方式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归属;对于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交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暂时征税局管理。?

(4)同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应按照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额确定应纳税额;一般而言,以工商登记中规定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

(5)2009年新增企业,参见财政部《关于确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设立企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 1号)。及相关规定新建立的企业认证标准建立的企业。

3.地方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加强沟通和协调,及时研究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并确保不会损失税收,也不会给纳税人带来额外负担。收集和管理范围的调整计划已经到位。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因此,对于2009年新成立的企业,缴纳增值税的企业需缴纳增值税,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总局管理;对于需要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当地税务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