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的征收企业无需调整(在很多地方,无需申报,税务局直接扣款),只需填写年度批准的税额
所得税的结算和支付通常在1月至5月进行。所得税的结算和支付将从次年的1月1日开始,至5月31日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规定:自年底起五个月内,企业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进行结算。并解决应付退税款的结算。
结算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的规定期限内,按照税法,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规定,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 ,根据月度或季度预付所得税的数额,确定当年应交或可退还的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提交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税务机关要求的信息,并进行结算全年清算企业所得税的行为。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目标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其他收入和清算收入。
结算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的规定期限内,按照税法,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按月度或季刊预缴所得税金额,确定当年应交或应退税额,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与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信息税务机关,并结算年度企业所得税法。
结算和付款时间:纳税年度结束后(下一年的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的5个月内。例如,2012年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和缴纳时间: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内资企业在清算和缴纳期间缴纳所得税。纳税人应在一个月或一个季度结束后的十五天内向其地方税务机关提交会计报表和预付所得税申报表;在年底后的45天内,将会计决算报表和财务报表提交给当地税务机关所得税申报表必须在年底后五个月内支付。预付税款超过应纳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办理退税,或者在次年抵扣应纳税额。
企业所得税结算表的结算截止日期是从年底开始的五个月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54条企业所得税应按月或按季度预先支付。一个
企业应在本月或季度结束后的十五天内,向税务机关提交预付的公司所得税申报表,并提前缴纳税款。一个
企业应在年度结束后的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结清并结清退税款。一个
企业在提交公司所得税申报表时,应按照规定附上财务和会计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一个
扩展配置文件:
根据《企业所得税清缴管理办法》:
第7条纳税人(包括合并和合并纳税人的纳税人和成员公司)申请年度公司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如实填写并提交以下信息:
(1)年度公司所得税申报表及其时间表;
(2)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时间表),会计报表和财务报表附注;
(机构是各种类型的收支,余额,资产和负债,人员和工资,以及应由财务部门的年度会计最终报告报告的其他内容)
(3)备案相关材料;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使用电子方式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应附上报纸质量的纳税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经批准执行合并或合并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部或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汇款企业),应在清算和缴纳期限之内。
将每个成员企业的年度公司所得税申报表,本办法第7条规定的相关信息以及每个成员企业的年度公司所得税申报表提交给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汇款公司及其成员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的结算。
汇款企业应按照结算和结算的时限要求,规定每个会员企业向汇款企业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材料的时限。会员企业向汇款企业提交的上述材料,必须经会员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审查。
第十六条纳税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清和结清款项,并与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争议的,应当按照《税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
第十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当地实际,对每个纳税年度的结算和清算作出统一的安排和组织安排。税务机关的职能部门应当充分协调配合,做好清算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在开始结算和清算之前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服务。开展各种形式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宣传,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特别是当年出台的新政策和税收调整政策;应通过多种渠道对纳税人进行结算和支付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十九条结算和结算工作完成后,税务机关应组织企业所得税的评估和检查。税收评估的目的,内容,方法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