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研发阶段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费用,应当计入当期费用,并计入管理费用。在计算应税收入时,税法允许额外扣除50%。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总利润增加上述行政费用的50%的额外抵扣。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费用最终将转移至无形资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法允许扣除由自我发展形成的无形资产的当期摊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95条《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第(1)款所指的研发费用的额外抵扣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而产生的研发费用。 ,尚未形成的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规定的实际扣除额,按研发费用的50%扣除。形成时,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根据《科学技术部财税总局关于提高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率的通知》(财税[2018] 99号),实际研发企业进行研发活动产生的支出,本期不计入无形资产对于损益,按照规定扣除,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扣除税前实际金额的75%;
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在上述期间内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75%的税额进行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