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认为您的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根据政策:您的公司在2008年和2009年免征公司所得税,而在2010-2012年将公司所得税减半。
根据您的问题,如果损失发生在免税期内,那么您会感到困惑的是,是否可以在以后的年度中弥补损失?
首先,外商投资企业的过渡期政策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其他规定不冲突,也就是说,可以理解,过度的政策是强制执行的优惠政策。但是,这一实施不影响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弥补损失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如果2010年产生利润,则可以采用所得税法处理。弥补了前几年的损失之后。
此外,在公司所得税的季度预付款申报中,您可以填写以弥补上一年的损失的列,您可以进行查看。因此,如果您的公司在2010年第一季度获利6万元人民币,则可以弥补上一年的亏损,无需支付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