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研发阶段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费用,应当计入当期费用,并计入管理费用。在计算应税收入时,税法允许额外扣除50%。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总利润增加上述行政费用的50%的额外抵扣。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费用最终将转移至无形资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法允许扣除由自我发展形成的无形资产的当期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中产生的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对此规定进行了澄清,并明确了研发费用的额外抵扣,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产品而产生的研发费用。新流程,而不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规定扣除实际研发费用的百分之五十。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假设今年的支出支出扣除管理费用1亿元,则扣除100 * 50%,增加税收减少50万元。
(1)填写“收集表格”
1.无法再报告“详细列表”中的“详细研发项目详细信息”;
2.“明细表”“总计”行中的“第14列”“包括在当年的研发费用和扣除额中”等于“集体表格” 9的序列号9九,可以增加当期费用支出扣除总额”;
3.“明细表”的“总计”行中的“年度无形资产的总摊销额”等于“收款表”的序列号10.1“其中:允许额外扣除的摊销额”“;
4.“明细表”中“总计”行的第19列“当年研发费用总额加上扣除额”等于“总计”行的第14列和第18列。
(2)信息提交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发布了第97号文件第6条,档案管理。
1.在企业的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可以根据研发支出补充账户汇总表扣除研发支出。研发费用可以与申报表一起扣除和收取。
2.研发费用和扣除额受记录管理的约束。除“记录信息”和“主要保留的记录信息”是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的外,其他记录管理要求均符合实施《事项处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3.企业应在年度清算和纳税申报表的缴纳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备案,并保留以下信息:备查:
(1)自主,委托与合作研发项目计划和企业主管部门关于建立自主,委托与合作研发项目的决议文件;
(2)汇编独立,委托和合作的研发机构或项目团队以及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合同;
(4)说明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以及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无形资产的成本分配(包括工作使用记录);
(5)最终确定集中研发项目的研发费用报表,集中研发项目的成本分摊明细表以及收益分成的实际份额;
(6)“研发支出”辅助账户;
(7)如果企业已取得地级以上(含)以上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评估意见,应当保留下来作为今后的参考资料;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由此可见,企业应不迟于年度结算和支付,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记录表”和研发项目文件,以完成备案。纳税申报单以及其他相关备案信息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