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发[2008] 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2011年在分公司所在地不予预付。自2012年起,按照既定分配率,通过分配表分配的所得税额预缴地方所得税,但在实际执行中2012年,分支机构基本被宣布为0,其原因有两个:
1.分配率于每年的6月初报告给主管税务机关,有效期通常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即7月。 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所以在2011年第一季度,已经发布的分配率表中没有新的分支机构信息,因此无法将第一季度所得税分配给分支机构。
2.即使下一年的分配率在2012年6月再次报告给主管税务机关,由于该分支机构在2011年12月只有一个月的数据,因此估计资产,收入和工资可以忽略,即分支机构的分配率为0,且不缴纳所得税;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所有要素都声明为0,并且报告期在A类所得税申报表的分支下。填写0的分配税额和分配率几乎是足够的。
此外,您在2011年获得的税务注册证书还是在2012年获得的税务注册证书并不重要。无论何时获得,都可以声明0,但必须声明。
(注意:每个地方的当地分支机构执行的政策会有细微的差异。最好与管理员协商。咨询时,请注意两点:1.新设立; 2 。分配率为0)
您可以查看是否可以构成不独立预缴公司所得税的条件,这些条件在以下文档中提供。
要根据家人的情况来审视自己,这很难说清楚。
关于跨省和市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区(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28号〕《跨地区营业税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实行区域间在中国没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和地方“统一计算,分级管理,现场预付款,简易清算以及企业所得税征管措施的财政调整。”
1.实施本地预付款方式的分支机构范围:
(1)具有主要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组织,应当由二级分支机构预缴地方企业所得税;
(2)如果总部设立了独立的生产和运营职能部门,并且独立的生产和运营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员工工资和总资产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则该部门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功能作为分支机构,当场预付企业所得税。
2.未实施本地预付款方式的分支机构范围:
(1)第三级及以下的分支机构不在本地预缴公司所得税,其营业收入,员工薪水和总资产都包含在第二级分支机构中。
(2)具有独立的生产和运营职能部门,但无法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营业收入,员工工资和总资产,不得视为同一分支机构,也不得视为企业所得税应当场提前付款。
(3)没有主要生产和经营功能并且不对本地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二级及以下企业的子公司。 ,不在本地预付费公司所得税。
(4)对于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成立之年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
(5)撤出分支机构后,应在一年剩余时间内将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从总行撤回中央财政。
(6)如果该公司在上一年被认定为小型获利企业,则可以提供由总部税务机关颁发的小型获利企业证书,其分支机构将不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
(7)没有法人资格的居民企业和已建立的分支机构都在珠海市(总部和分支机构在珠海市)。公司所得税由总公司临时计算,并上报总公司国家税政府申报并纳税,分支机构没有申报。(如有更改,我们稍后会通知您)
III。提前分行申报
(1)总公司在珠海市跨海地区以外设立非管辖性营业场所和营业地点的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暂行办法》执行。跨地区营业税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公告(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其为税收企业。对于税收征管企业,总行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区域营业税征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确定各项要求。 ”(国税发〔2008〕28号)。第一季度应由分支机构缴纳的税款应填写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配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核实后,“企业所得税”每份均应签发《税务摘要税务分局分配分配表》分支机构。总公司在季度申报表的第1行至第9行,第18行至第20行中填写月度(季度)公司所得税预付税申报表(A类)。
“公司所得税分配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各机构的总收入,总工资和总资产应报告为每个分支机构的总收入,总工资和总资产。
分税方式的计算公式
总公司应根据上一年度(根据上一年度的1月,6月和7月的营业收入,员工薪金和总资产的三个因素)计算每个分支机构应付的所得税。到十二月)这三个因子的比率为0.35、0.35和0.30。计算如下:
分支机构的分配比率= 0.35×(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的总和)+ 0.35×(分支机构的总工资/分支机构的工资的总和) )+ 0.30×(分支机构的总资产/每个分支机构的总资产)
上式中的分支仅指需要在现场预付的分支。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分摊比例后,本年度将不会进行任何调整。
填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合并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以说明根据上述规定修改了第10项“分支机构比例”的计算公式,自动计算申报系统中的三个因素。
IV。实施现场预付款方式的分支机构应在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提交季度公司所得税申报表,并提交以下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
(2)总公司宣布后,请盖上总公司主管税务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纳税部门的合并所得税分配表”(副本)接受权;
(3)财务会计决算报告;
(4)雇员总工资表;
(V)“总部和分支机构的企业信息调查表”。
2008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