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金融〔2015〕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000元(含100,000元)以下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将其收入的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2015]第34号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每年应纳税所得额价值小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低利润企业,其收入减至应税所得的50%,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收筹划的基础是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所有利益,并在纳税人的多种选择中选择最佳方案,以期使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
企业所得税是中国的主要税种。对于企业来说,它具有很大的税收筹划空间。计划讨论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1.从固定资产折旧的角度进行税收筹划
固定资产折旧涉及三个问题: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期的估计和净残值的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主要包括平均寿命法,工作量法和加速折旧法(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限总和法)。在这三种方法中,加速折旧方法可以使早期折旧增加,而在后期减少折旧。这样,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的前期应税收入将减少,后期的应税收入将增加,从而使企业少缴纳所得税,多缴纳所得税。后期所得税,即企业所得税的一部分时间倒流,企业就等于获得了无息贷款。对于工作量方法,如果早期的工作量很大,则其效果与加速折旧方法相似,并且还可以使企业在早期和以后缴纳较少的所得税。多交所得税。因此,我们可以将折旧方法的选择用于税收筹划。国家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按照财政部关于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在企业实践中,对于符合金融体系规定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中具有重要地位的电子生产企业,造船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和汽车制造业。快速的技术进步财政部批准的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和其他特殊行业企业,其机械设备应尽量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限法。如果他们前期工作量大,后期工作量少,则应尽量采用工作量法,以达到早期少缴税,多缴税的目的。后期。确定折旧方法后,应首先估计折旧期间。
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有某些规定,但规定的期限是灵活的。在保持税率不变的前提下,企业可以尝试选择较短的折旧期限,以使企业在早期可以享有更多的折旧,并获得递延所得税的收益。其次,净残值也应估算。国家税法规定,在计提折旧之前,固定资产应估计残值,并从固定资产的原值中减去残值。残值率在企业确定的原值的5%以内;
由于特殊情况,如果需要调整残值比率,则应将其报告给税务机关备案。因此,在税率不变的前提下,企业应将净残值估计得尽可能低,以使企业的折旧总额可以相对较大,而每个期间的折旧金额也较大,因此那企业在折旧期间支付较少的所得税。
第二,从库存评估的角度进行税收筹划
国家税法规定,库存的计价方法主要包括先进先出,后进先出,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平均法。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如果价格继续上涨,采用后进先出的方法可以降低企业期末存货成本,增加当期销售商品成本,从而减少当期损益。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减少所得税的目的;否则,如果这样,企业可以使用上述销售方式推迟实现销售收入,从而延迟了企业所得税的支付。同时,企业必须综合运用各种销售方式,这不仅耽误了企业所得税的缴纳,而且使企业的收入得以安全收回。此外,对于临近年末发生的销售收入,企业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确认条件进行税收筹划,将确认收入的时间推迟,并将当年的收入推迟至当年。明年。例如,对于分期出售的商品,应同意在12月确认的销售收入在合同订立的次年1月支付,从而将收入确认推迟到第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