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9〕13号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即财税〔2019〕13号的小额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2019-2021纳税年度。公司于2018年结算并付款时仍采用原始的税收优惠政策版本,并且只能享受2019年预付款申报表中财税[2019] 13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所得税权利的优惠政策。
根据市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清算缴纳的规定,企业纳税人的清缴缴纳情况如下:
1.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评估
1.评估目标:所有在2017年采用经批准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纳税人都必须参与确定2018年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2.确定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根据2017年主营业务收入暂定。
3.填写要求
1)纳税人应完整,准确地填写“评估表”中列出的内容,特别是“纳税人的申请意见”一栏。征用)必须有明确的申请意见,并加盖公章。
2)“年份”:统一填写2018年;
3)“上一年的总收入”:应与清算表中填写的数据保持一致。如果所获得的收入属于不同的项目,则应在“其中”一栏中填写;
4)“上一年的所得税额”:填写2017年已缴纳且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5)“上一年的法律”:以统一的方式填写批准的收藏;
6)“帐簿设置”和其他5行:应正确完整地填写;
7)如果实施了计算机会计,则应该能够正确地计算成本和成本会计,并且不能实施批准的收款。
2. 2014年企业所得税的结算和支付
1.结算和支付的目标:所有在2017年采用经批准的公司所得税征收方式征收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都必须参加公司所得税的结算和支付。
2.结算和付款方式
2017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将继续在线提交。纳税人应首先从上海财税网站的“纳税服务”-“下载中心”部分下载“上海市企业所得税清算和支付(客户)”,填写相关表格并通过在线电子表格上传数据归档企业软件,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尚未执行在线申报的纳税人,可以直接到税务厅办理“上海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和缴纳”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3.有关要提交的和解材料的详细信息,请参阅附录1:纳税人为核实收集的提交数据的详细信息;附录2:批准的公司信息和附件清单。
3.时间要求
(1)结算时间和结算时间
1.在5月10日之前,完成2017年度的结算和结算声明,并将申报材料提交给相关税务部门;
2.在5月15日之前,每年申报退税的纳税人将提供相关材料以申请退税;
3.在5月31日之前,完成退税和补充。
财务结算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的规定期限内,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关的企业所得税法规,计算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付所得税的数额,确定当年应交或可退还的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提交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信息全年清算企业所得税的行为。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规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投资法》及其实施规则以及其他相关税法,中国采用年度所得税计算方法在每个月的基础上如果提前付款,则将在年底收取。
所谓的“所得税结算”是指所得税的纳税人基于会计数据,在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情况下,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调整纳税额,并转换会计收入调整应纳税所得额,采用适用的税率计算年度应纳税额,与当年预缴税额比较后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