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一定。通常,它是单独支付的。总部还需要根据各地的不同税率进行结算和支付。各个大公司可以与该税收谈判,然后将其提交给中国石油等省或市。
实际上,新的会计准则对公司所得税没有影响。
因为公司所得税受公司所得税法以及相关法规,规则和监管文件的约束。
实施新会计准则或实施公司会计系统或其他会计系统的企业应缴纳相同的公司所得税。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相关信息的识别,计量和表示,本标准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的。
第2条本指南中提到的所得税包括基于企业应税收入的各种国内外税额。
第3条本标准不涉及政府补贴的确认和计量,但应根据本标准确认和计量因政府补贴而导致的暂时性所得税差异的影响。
第二章税收计算基础
第四条企业在取得资产和负债时,应确定其税基。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按照本标准的规定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第五条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在收回资产的账面价值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照税法规定从应税经济利益中扣除的金额。
第6条负债的税基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在计算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根据税法扣除的金额。
第3章临时差异
第7条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税基之间的差异;对于不确认为资产和负债的项目,其税基可以根据税法确定税基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也是暂时的差异。
根据暂时性差异对未来应纳税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第8条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资产追回或债务清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纳税额的暂时性差异。
第9条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资产追回或债务清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第4章确认
第10条企业应将当期和上期的未缴所得税确认为负债,并将已缴纳的所得税中超过应付款的部分确认为资产。
如果存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则应按照本标准的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11条除了以下交易中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外,企业还应确认所有因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1)初步确认商誉。
(2)具有以下特征的交易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
1.交易不是企业合并;
2.交易发生时,既不会影响会计利润也不会影响应税收入(或可抵扣亏损)。
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有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按照本准则第12条的规定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企业应就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有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但是,除了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投资企业可以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
(2)这种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将来可能不会被扭转。
第十三条企业应在可能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的限度内,确认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但是,不确认具有以下特征的交易中初始确认资产或负债而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1)交易不是企业合并;
(2)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税收入(或可抵扣亏损)。
在资产负债表日,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以抵消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则上一期间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被认可。
第十四条企业扣除与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有关的暂时性差异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1)在可预见的将来,暂时性差异很可能会逆转;
(2)将来,很可能会获得可用来抵销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15条企业应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减免,并应有可能获得未来应纳税所得额的可抵扣可扣款损失和税款减免达到上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5章衡量
第十六条在资产负债表日,当期和上期形成的当期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应按照税法计算的预期所得税金额(或退款)计量。 。
第17条在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根据该负债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税法的规定。
如果适用的税率发生变化,则应重新计量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但由直接在所有者中确认的交易或事件引起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除外的权益此外,影响的数量应包括在当期变更期间的所得税费用中。
第18条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量应反映企业预期在资产负债表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的方式(即,计量递延收益)对所得税的影响。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当时,税率和税基应与资产追回或债务清算的预期方法一致。
第19条企业不应折让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第20条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检查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如果将来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以抵销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则应减少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当有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将减少的金额转回。
第二十一条企业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作为当期损益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或收益,但不包括因下列情况产生的所得税:
(1)企业合并。
(2)交易或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有关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计入所有者权益。
第6章介绍
第23条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
第24条所得税费用应在收益表中单独列出。
第25条企业应在附注中披露以下与所得税有关的信息:
(1)所得税费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2)解释所得税费用(收入)与会计利润之间的关系。
(3)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亏损额(如果有到期日,还应披露到期日)。
(4)对于每种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亏损,其在报告期中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以及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基础。
(5)如果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则与投资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有关的暂时性差异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