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用途金融基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通知》(财税[2011] 70号)等规定,只要补贴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企业可以提供规定资金用途的资金分配文件; (二)已分配资金的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基金有特殊的基金管理方式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动用资金和资金发生的支出分开核算;公司可以将当地补贴用作免税收入。但是,非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支出所发生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企业的非应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和摊销不能计入应纳税收入该金额被扣除。
“国家补贴”和“土地补贴”都可以依靠特殊用途的财政资金。但是,如果企业获得非应税收入,则该补贴不是自控的,享受时将用尽。此外,部分车价将从车价中删除,补贴将单独征税。因此,考虑到仅享有4年时间价值(税法折旧期)但获得麻烦的税收调整的微利,似乎没有成本效益,企业作为应税收入还是比较干净的。
根据《关于特殊用途金融基金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简称《实施条例》,经国务院批准,特别关于使用财政资金处理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如下:
1.企业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资金,应计入总收入,视为非应税收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收入金额从总收入中扣除:
(1)企业可以提供用于特定目的的资金支付文件;
(2)分配资金的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法或特定的管理要求;
(3)企业应分别核算资金和资金产生的支出。
2.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非应税收入用于支出支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支出形成的资产,其计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折旧和摊销。
3.企业处理了符合本通知第1条规定条件的非应税金融资金后,五年之内(60个月内)未发生任何支出,也未将其退还给财务部门或其他支出资金在获得资金的第六年,应将政府部门的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应纳税所得额总额中所包含的财政资金支出。
扩展配置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26条
企业的以下收入是免税收入:
(1)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3)在中国设有机构和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得与股本和场所实际相关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红利;
(4)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27条
企业的以下收入可以免征或减少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收入;
(2)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收益;
(3)从事符合要求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收入;
(4)合格的技术转让收入;
(5)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
第28条
符合要求的小型且盈利的公司将按20%的减免税率缴纳公司所得税。国家需要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29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决定减免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份额的部分。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免征费的,必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30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企业的以下费用: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产生的研发费用;
(2)为国家鼓励安置残疾人和其他就业者而支付的工资。
第31条
国家需要以关键方式支持和鼓励的从事风险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可以根据投资金额的一定百分比扣除应税收入。
第32条
如果由于技术进步和其他原因而需要加速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则可以缩短折旧期限或采用加速折旧。
第33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综合利用资源并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产品的所得可以扣除所得。
第34条
企业在购买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扣除税款。
《关于继续推广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通知》(财建[2013] 551号)规定,中央政府对新能源汽车的补贴资金的补贴为消费者,消费者扣除销售价格补贴后缴纳。 。中央政府将补贴资金分配给新能源汽车制造商。产品售出后,生产企业在每个季度末向公司注册的财务和科技部门提交申请,要求提前分配补贴资金。地方财政科学技术部门审查后,将向财政科学技术部报告。四个部委将在审查后将补贴资金预先分配给相关企业。
推广和应用新能源汽车的城市还将为新能源汽车制定地方财政补贴资金。消费者将在扣除中央和地方补贴后支付新能源汽车的价格。例如,《厦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与财政补贴办法》规定,我市大中型新能源客车生产企业在扣除中央,市配套补贴后,将以一定价格向用户销售。政府和市财政将直接将地方补贴分配给汽车生产。企业。在我市销售并许可的新能源汽车(大中型乘用车除外),如果我市没有汽车制造公司,必须在厦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代理机构,申请统一应用。分配给汽车销售代理商。消费者在扣除中央和城市补贴后,按新能源汽车的销售价格付款。
可以看出,新能源汽车的中央补贴由财政部门分配给汽车生产企业,地方补贴由地方财政分配给汽车生产企业或汽车销售代理商。但是,实际的补贴是消费者。扣除销售价格。
新能源汽车补贴的范围是: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包括扩展范围)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根据消费税暂行规定,纯电动汽车不在消费税范围内。
《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纳入增值税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3] 106号)公告第1号,《增值税增值税实施办法》第22条,以下内容: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进项税额:(1)特种增值税发票(包括货物运输业专用增值税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以下同)是从卖方或提供者处获得的增值税。
附件2“关于增值税改征营业税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原始增值税纳税人[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作为“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相关政策:(1)进项税额。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2.对于按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用途缴纳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和游艇,可从销项税中扣除进项税。
5。增值税原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下列各项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1)对于涉及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的税收计算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增值税豁免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简单税收计算方法2.有形动产的著作权和租赁仅指专有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版权,专门用于上述项目的有形动产租赁。
(2)接受的客运服务。
(3)与购买有异常损失的货物有关的运输服务。
(4)与在途损耗的制成品和制成品消费的货物的运输服务,这些货物异常丢失。
上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但不包括“应税服务范围说明”中列出的项目。
因此,无论公司是否购买新能源汽车,只要其在不可抵扣范围内不使用,都可以使用由以下部门出具的受税控制的汽车销售发票来抵扣进项税:卖家。该公司的可抵扣进项税为72,600元(50 / 1.17 * 17%)。尚未支付给卖方的2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是对价格的补贴,不需要转移相应的进项税。
应当注意,公司获得统一的汽车销售发票后,应在发布之日起180天内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并在纳税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收申报期的下个月进项税额扣除。
公司获得的补贴不在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范围内。获得新能源汽车补贴无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公司获得的
新能源汽车补贴,无论是中央的还是地方的,都是企业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获得的政府补贴,是财政资金。
新能源汽车中央补贴是根据财建[2013] 55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4] 100号)获得的。 11)。它不属于国家投资和使用本金后返还本金所需的资金,也不属于“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为特殊目的规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金融资金”。新能源汽车补贴地方补贴,地方政府也制定了相应的财政补贴措施。
补贴只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企业可以提供指明资金特殊用途的资金分配文件; (2)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分配资金时,对于资金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分别核算经费和经费支出;公司可以将当地补贴用作免税收入。但是,非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支出所发生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企业的非应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和摊销不能计入应纳税收入该金额被扣除。
非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不同。相应的支出发生在以后的几年。企业可以获得递延税款的效果,但不能减税,不能获得优惠的资金时间价值。新能源汽车的补贴额度不大,公司通常不将其确认为非应税收入,而是在购买时计入总收入中以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