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规定的国家支持的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管理的企业的收入,从该项目获得第一笔生产的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收入,以及第四年第六年,公司所得税减半。本条所称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项目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扩展答案: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所指的国家支持的公共关键基础设施项目,是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和公路基建项目,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工程。这里的电是指核能,风能,水能,海洋能,太阳能,地热能,不包括火力发电。
通常,在施工期间将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补偿费和土地使用税,并且后续发电产生的收益也将产生税收。一般来说,地方政府将实行三免三减的政策。一些经济较好的地区有额外的电力补贴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收入;
(2)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收益;
(3)从事符合要求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收入;
(4)合格的技术转让收入;
(5)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所称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港口基础设施,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及其他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指定的项目。
前款规定的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经营收入,从该项目取得的纳税年度的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一生产经营收入。从第四年到第六年,公司所得税减半。“因此,风力发电企业可以享受立即征收并退还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