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行有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文件
分公司在其所在地区预缴所得税,并在结算后在总部进行一般声明
有关特定问题,请咨询您当地的税务机关
总公司和具有主要生产经营职能的第二分支机构,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月或者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统第63号法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跨区域行动《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 《省际总部企业所得税分配管理和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渝[2008] 10号);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营业税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关于关于跨地区营业税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
部:
税务部门。